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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施行企業排汙許可證制度 火電造紙行業6月30日前許可證發放完畢

勁彪新聞訊1日, 記者從省環保廳獲悉, 日前我省下發關於轉發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排汙授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要求各地應按照國家時限要求, 於6月30日前完成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 其它行業根據環境保護部的統一安排, 順序推進。

據瞭解,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排汙授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以下簡稱《規定》)已經下發, 《規定》對排汙許可證的申請、審核、發放、管理等程式提出了具體翔實的要求, 各地應在排汙許可證發放過程中嚴格遵照執行。

為指導各地更好地做好排汙許可證發放工作,

省環保廳提出具體要求如下, 各地應按照國家時限要求, 於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 通知規定, 建立排汙許可系統管理員制度。 各地需指定一名排汙許可核發系統管理員, 負責環保專網上排汙許可管理端的聯通測試、系統使用帳號的配置及其他系統使用事宜的聯繫。

通知明確, 要嚴格按照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實行排汙許可差異化管理。 不得對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大、環境危害程度較高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 加強排汙單位依證排汙情況檢查。 各地依據排汙許可證對排汙單位排放污染物行為進行監管執法,

重點檢查許可事項的落實情況, 審核排汙單位台帳記錄情況和許可證執行報告, 檢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報告, 檢查污染防治措施運行、自行監測、資訊公開等排汙授權管理要求的執行情況。

此外, 各地環保部門要對排汙單位主動服務, 公開辦理排汙許可證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所需的申請材料、受理方式、審核要求等內容, 提高排汙許可證發放效率。 省環保廳將對各地排汙可證核發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如發現違規發放等問題, 將按照環境保護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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