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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博山區法院孫菲菲法官為您詳解:丈夫酒後擾民被調查,夫妻二人妨害公務同判刑

近日, 博山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鄭某及其妻子聶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一案, 法院判決兩人犯妨害公務罪, 分別被判處不同刑罰。

基本案情

經博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2016年8月23日22時許, 博山公安分局北博山派出所民警在博山區博山鎮某村處警依法傳喚酒後擾民的違法嫌疑人鄭某的過程中, 不僅被告人鄭某對民警進行威脅、辱駡、踢打, 妨害執行公務, 而且被告人鄭某的妻子聶某為阻止民警將鄭某帶走, 也對民警威脅、辱駡、踢打, 並將民警劉某的胳膊、手部咬傷, 經博山公安分局法醫傷害鑒定門診部鑒定,

民警劉某傷情屬輕微傷。

裁判結果

博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鄭某、聶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二被告人以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依法對二被告人從重處罰。 二被告人系一般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聶某所起作用相對較小, 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鄭某、聶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罪態度較好, 且已支付被害人醫藥費, 確有悔罪表現, 據此, 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告人聶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刑一年。 一審宣判後, 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檢察院亦未提出抗訴, 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評析

實踐中, 一些被告人文化程度較低, 法律意識淡薄, 認為行政機關對自己的行政處罰和調查可以蒙混過關, 試圖通過撒潑耍賴的形式逃避正常執法, 有人甚至以暴力、威脅、侮辱等行為拒絕執法, 已構成妨害公務犯罪。

妨害公務罪損害國家執法司法威嚴, 社會影響惡劣, 法院將對此類犯罪及時審理、依法判決, 保障執法人員和正當執法權, 維護社會秩序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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