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禮物換票, 非常類似於已經喊停的“一元奪寶”等形式, 組織者若有高比例抽頭, 則有可能構成賭博罪或開設賭場罪。
▲某幼稚園的投票頁面
微信朋友圈的投票連結, 使用者點進去之後, 往往都需要以關注某個公眾號, 或者提供個人資訊為前提條件, 然後才能進行所謂的“投票”。 反觀投票舉辦者, 幾乎都是商業機構。 也就是說, 這些商家通過所謂“投票”的方式, 用最廉價的噱頭, 換取了用戶最私密的個人資訊。
當用戶投票結束後, “授權”給商家的這些個人資訊就算羊入虎口, 輕則是鋪天蓋地的商業廣告, 重則就是利用使用者個人資訊的“精准詐騙”。 更有甚者, 有的投票還需要關注或下載某款APP, 這些應用也可能存在安全隱患, 或是偷跑流量, 或是獲取個人資訊。
投票本來是公眾意願的表達, 朋友圈的投票卻變了味道, 不僅存在安全隱患, 而且逐漸演化成徹頭徹尾的道德綁架和商業活動,
▲刷禮物換票
新京報的報導, 再次證明很多朋友圈投票早已蛻變成“傳銷式”商業活動。 票數不代表真正意願, 只能代表人脈的寬廣程度和燒錢能力大小。 其實, 包括被投票人和投票人在內的公眾, 早就苦不堪言, 為何這類令人厭惡的傳銷式投票還存在呢?
說到底, 很多朋友圈投票已經成為黑產, 鏈條上的組織者、技術開發者和運營者都有巨大利益空間。 活動組織者不僅能夠通過投票的方式, “透支”參與者的人脈能力, 達到廣為宣傳的效果, 而且還能通過設置禮物、抽獎等環節“抽頭”獲利。 技術開發者又夥同網路刷票公關, 人為操控投票結果, 花多少錢就有多少票早已不是新聞。
從法律層面說, 拉票本身確實不違反法律,
刷禮物換票或獎品環節, 非常類似於已經喊停的“一元奪寶”等形式, 組織者若有高比例抽頭, 則有可能構成賭博罪或開設賭場罪。 至於投票中商家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和關注公號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 我國《網路安全法》《侵權責任法》《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都做出了非常嚴格的規定, 觸犯者將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