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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拘禁女友三小時為何觸刑律

什麼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沒有時間要求嗎?

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拘禁呢?

案例小劇場

王某(男)和吳某(女)在高中時即確立了戀愛關係, 因吳某舉家搬離所在城市而分手。 幾年後, 兩人在另一城市相遇, 同在外地打拼的兩人, 再次談起了戀愛, 不久就同居了。

好景不長, 因兩人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 吳某提出了分手。

分手後王某一直糾纏不清, 多次通過手機、qq、微信等聯繫吳某,

而吳某均置之不理。

王某懷疑吳某因另有他人而提出分手。 這一天, 王某氣憤之下跑到了吳某的公司, 拿了其手機、手提包離去,

吳某無奈為索要上述物品至王某處, 吳某拿了東西後欲離開, 王某翻出繩子將吳某捆綁起來, 並強行脫掉吳某的衣服拍裸照、用襪子堵住吳某的嘴巴、採取扇耳光的方式進行威脅, 長達三個小時不讓離去, 後吳某藉口上衛生間逃離

第二日, 吳某報了警。

小方:檢察君, 難道不是拘禁24小時以上的, 才構成非法拘禁。

檢察君:其實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法定情形有5種, 拘禁24小時只是非法拘禁的一種情形, 今天讓我們來瞭解一下非法拘禁罪。

法條君來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從重處罰。

小方:那麼, 什麼是非法拘禁?

檢察君:非法拘禁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包括直接拘禁他人的身體, 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 如捆綁他人四肢, 使用手銬拘束他人雙手;間接拘束人的身體, 剝奪其身體的人場所移動自由, 如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 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

小方:非法拘禁沒有時間要求嗎?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拘禁呢?

檢察君: 根據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以非法拘禁罪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 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造成輕傷、重傷、死亡、自殺、自殘、精神失常的;

(4)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等。

根據上述規定, 一般非法拘禁24小時以上即可構成本罪, 而存在上述情節或者後果以及非法拘禁3人以上, 司法工作人員明知沒有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不需要時間要求。

小方:本案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呢, 將受到何種處罰呢?

檢察君:根據本案案情, 王某雖然拘禁時間只有三個小時, 但其採取捆綁手段, 並實施毆打、侮辱行為。

依照立案標準, 王某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

將從重處罰。

在此, 檢察君提醒大家, 拘禁他人的行為是萬萬不可取的, 希望大家以此案例為戒, 採取合法的方式解決問題。

文案:岳亞輝

編輯:朱 嘉

審核:馬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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