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 因兩份不同結論的司法鑒定引發賠償糾紛。 近日, 新疆哈密市中級法院審理了此案, 被撞傷的學生李某獲得合理賠償。
2014年12月5日, 被告馬某駕駛一輛中型自卸貨車經哈密市伊州區二堡鎮路段由南向北行駛至轉盤北路口時, 與前方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原告李某(學生)發生碰撞, 造成李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伊州區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 馬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責, 行人李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 李某即被送至哈密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 住院30天, 後又轉至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
此案在伊州區法院一審期間, 查明馬某在人保哈密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 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此外, 伊州區交警大隊委託新疆眾鑫司法鑒定所對李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 鑒定結果表明李某腳部骨折。 後在一審法院的委託下, 新疆新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後確認, 李某患“乳糜尿”症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腰部受傷引發的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付原告李某各項損失共計73861.32元;被告馬某賠付原告李某5170.44元。
馬某對此判決不服, 上訴至中級法院, 上訴理由是認為新疆新醫司法鑒定所所做的鑒定結論錯誤, 不應支援李某乳糜尿症形成系腰部外傷所致。 新疆眾鑫司法鑒定所對李某的傷情鑒定已證明李某腳部受傷, 而不是腰部受傷, 腰傷與本案事故不存在因果關係。
中級法院在二審中查明, 因交通事故, 李某並不是僅腳部受傷, 腰部也有輕微傷, 李某的訴訟代理人提供了哈密市中心醫院的診療證明為證。 因此法院二審認定新醫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合法有據, 故而維持原判, 駁回了馬某上訴。 (王建武 姚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