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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提醒丨警惕:公法檢新人掛在嘴邊的5大“禍”!

“禍從口出”, 對於公法檢的幹警而言, 有著非比尋常的警示意義。 口出禍言, 原因多種多樣, 自然不乏極少數人刑訊逼供, 恐嚇誘供, 但隨著法治的進步, 這種明顯違法的情形已越來越少。 更多人通常只是把“禍言”當成了“偵查策略”、“公訴技巧”、“庭審控局秘訣”, 以致口出禍言時仍自鳴得意。

近年來, 刑事實務界的輿情風險時有發生, 而絕大部分與職業語言的不規範有莫大關係。

職業語言規範化, 是消除職業風險最重要也是最基礎的學問。

01

煩躁型

“你懂法還是我懂法?”、“囉嗦什麼, 問你什麼你老實回答”、“有本事你去告呀”、“寫個文書都不會,

自己去網上查”……

每天重複而繁瑣的工作流程, 導致部分公檢法幹警在釋法說理時失去耐心, 甚至認為對方是在有意刁難自己。 一旦產生這種心理, 語氣生硬也就很難避免了, 而這對涉案當事人, 尤其是被害人來說, 卻是難以接受的。

但其實, 在日常辦案中, 我們所遇到的大部分群眾是通情達理的, 在你看來很“低級”的所求所言, 並非源於刁難, 而是真的不懂。 在中國的厭訟情緒下, 有些人一輩子也沒有踏進過公檢法的大門, 其法律知識可能僅僅源于口口相傳或影視作品。

多一份耐心, 也許會是另一個局面:

“你可能對我國的法律規定還不是太熟悉, 建議你先回去諮詢一下, 我們再作探討。 ”

“為了我們更有效地溝通,

希望你明確、直接回答我的問題。 ”

“控告申訴, 是你的權力, 但如果你覺得我們還能繼續交流, 可以再說說你的看法。 ”

“這個文書是需要你自己書寫後提交的, 我們並沒有樣本, 網路上有一些範本, 你可以參考著寫, 如果還有不理解的地方, 可以來找我或者直接打我們的辦公電話諮詢。 ”

02

引誘型

這往往出現在自認為一些詢問或訊問過程中。

“我們知道你有很多案底, 都不追究了, 你老老實實認這一起”、“你的同案犯關在看守所, 你知道嗎?”、“你知道緩刑(取保候審)的條件是認罪嗎?”

這一類問話, 是否屬於“誘供”, 實務中尚有爭議, 但屬於不規範職業用語, 確是毋庸置疑的。

這類問話不僅會導致證據可信度下降, 同樣會給辦案人員自身安全帶來隱患。

雖然你並沒有明確說明, 但通過引誘性問話, 給當事人留下了想像空間, 而這種想像空間一旦被打破, 將會帶來不可預料的仇恨。 就以第三句為例, 你可以只是想告訴對方如實供述可以從寬處理, 但對方可能誤解為一旦認罪, 就一定可以換取緩刑(取保候審), 這一期望一旦破滅, 當事人必定歸咎于辦案人員。

03

誤導型

“這個案子很簡單, 不用請律師了”、“請律師你還不如把錢賠償給被害人”、“律師說的話你也當真?”、“被告人窮得很, 你不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了”

極少部分公檢法幹警為便利辦案, 不自覺地會誤導當事人放棄部分訴訟權利。 這種誤導, 不管是否出於善意, 都是對法治的嚴重破壞。

04

推卸型

“你的案子又不是我決定的, 有意見找我們領導說去呀”、“有什麼問題去找公安(檢察、法院), 是他們偵辦(審查、判決)的”

這些推卸責任的話, 貌似讓你暫時擺脫了糾纏, 但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長期下去, 不僅會破壞公檢法機關的權威性, 更不利於公檢法機關之間信任的鞏固。

05

攻擊型

“辯護人, 這點小毛病你揪著不放, 死磕派嗎?”、“辯護人, 庭前會議上你說的話是放屁嗎?”、“辯護人, 收人錢財也得有職業道德吧。 ”、“你有什麼立場這樣說?”

在極少數公檢法幹警, 尤其是公訴人的思維中, 有著較深的攻擊思維, 特別是公訴人與辯護人庭審辯論時, 雙方往往具有強烈的對抗性, 部分公訴人就會認為, 打倒辯護人是天生職責, 在這種錯誤思維引導下,

一些公訴人情急之下可能口無遮攔。

其實, 作為法律共同體的組成部分, 正如張軍部長說的, 律師是公檢法的朋友。 有人認為, 律師就是收人錢財替人消災而已。 解當事人之所急, 自然是律師的天職, 但大部分律師的解決之道, 是在法律途徑之內, 或者說是尋找公檢法的漏洞從而為當事人謀取最大辯護效應。 而這個過程正是暴露司法缺陷的重要環節, 而司法, 正是在一次次的缺陷暴露和彌補中進步的。

氣急敗壞而指責律師, 本身是對法律、法治理解不深。 法治進程是法律不斷自我完善的過程, 律師的缺席, 這一過程將難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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