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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沒了,藥還在路上”怎麼辦?律師這樣說……

全文4928字 閱讀約需7分鐘

10月15日, 一篇《杭州發往四川的救命藥被快遞至昆明, 人沒了, 藥還在路上》的報導引起眾多線民熱議……

今天下午2時30分許, 托人買藥並寄送藥品的親屬王先生接受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微信公號ID:kanfanews)的獨家採訪, 王先生稱並不認為順豐公司延誤了快遞是導致病人腦死亡的原因, 但是承諾最晚四天送到, 直到第六天下午才送到也是事實。

下午4時,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微信公號ID:kanfanews)記者從家屬王先生處獲悉, 今天下午3點左右病人已經死亡, 現在遺體已經運回老家進行安葬了。

對話家屬

今天下午2時30分許,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獨家採訪了買藥並寄送藥品的親屬王先生, 他向記者講述了事發經過及對此事的態度。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說一下事件經過吧。

王先生

我一個親戚因腦幹出血在四川閬中一醫院搶救, 急需一種叫“申捷針”的藥。

10月9日早上, 我委託同事在浙江省人民醫院花了3200多元, 買了10支。 當天下午, 我選擇順豐快遞把藥品送回四川老家。 接單的快遞員承諾4天以內可以送達。

根據單號查詢, 當晚12點左右, 快件就運到了杭州瓜瀝集散中心, 但是第3天時, 我發現藥品運到了昆明去了, 就趕緊提出交涉。 我一再強調藥的重要性, 快遞員也一直說儘快, 結果第五天下午, 病人已經腦死亡, 藥還在路上。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現在是下午2點半, 病人怎麼樣了?

王先生

目前病人被醫院宣佈腦死亡, 但仍有生命體征, 仍在使用搶救設備維持。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王先生

因為當地沒有, 我在杭州托熟人才買的。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你認為, 那個藥品確實能救命嗎? 有人質疑家屬應該給患者轉到更好的醫院,

找更好的大夫, 用更好的治療方案。

王先生

目前的治療方案是醫生經過評估以後確定的, 我們認為這已經是最佳的方案。 沒有轉院或者找專家, 並不是因為經濟問題。

我並不認為順豐公司延誤了快遞是導致病人腦死亡的原因, 但是承諾最晚四天送到, 直到第六天下午才送到也是事實。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當時選擇使用快遞郵寄藥品, 處於什麼考慮?

王先生

第一, 從我們老家過來也得耽誤2天時間。

第二, 貴重物品都是走順豐, 他們一直口碑不錯, 無論是效率還是品質。 我選擇相信順豐。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有網友說, 如果特別緊急, 應該由親友乘飛機帶過去。 郵寄時沒有考慮到時效延誤的風險?

王先生

有考慮過, 但是他們承諾4天一定能到, 我也基於對順豐這麼大品牌的信任。 網友說的親自送過去, 我只能說, 每個人實際情況不一樣。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事件被媒體披露後, 順豐方面沒有和你接觸?

王先生

昨天, 順豐成都公司工作人員趕赴閬中見到了家屬, 還帶了一萬元慰問金, 但被家屬果斷拒絕了。 也有人到我辦公室找我談, 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家屬現在有什麼訴求?

王先生

第一, 在我指定的媒體登報道歉。

第二, 郵寄藥品的肯定也不止我一個人, 希望順豐拿出一個, 針對藥品郵寄的可行措施。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你對這件事有什麼反思嗎?

王先生

以後如果再處理類似事情時,

我會更謹慎。 同時, 我也希望快遞企業郵遞藥物時更負責一些。

順豐回應:粉末狀藥品只能陸運

實際上, 當前病人仍然在四川省南充市閬中人民醫院接受治療中, 不存在因為上述藥品延誤導致身故。

因所寄藥品為粉末狀,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無法通過航空方式寄遞。 王先生10月9日寄遞時, 我司員工已說明只能使用陸運方式寄遞且時效預計四天, 客戶考慮後決定寄出。 後快件因中轉環節操作失誤, 導致延誤一天, 客戶最終于14日14:19分簽收。

事件發生後, 我司已立即成立專項工作小組, 同時成立24小時陪護小組, 相關人員已于15日抵達南充當地並探望患者, 為家屬提供貼身服務;我們也已協助家屬, 聯繫北京協和等知名醫院諮詢專家意見和建議, 有任何希望絕不放棄。

對於寄遞過程中出現的操作失誤,我們絕不推諉。接下來,我們不僅以負責任的態度持續關注此事,同時,公司也正在重新審視導致快件延誤一天的原因,嚴格規範內部機制和流程。

順豐表示,再次向患者及其親屬致以真誠慰問,患者的治療是第一位的,真誠祝願一切順利。

最新進展 患者已于下午3時許死亡

今天下午4時許,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微信公號ID:kanfanews)記者再次致電王先生,王先生告訴記者,今天下午3點左右病人已經死亡,現在遺體已經運回老家進行安葬了。

搶救病人急需的藥品,本想著用快遞能快點送到,結果病人都沒了,藥卻還沒有送到。

那麼,由於分揀員工作失誤,而耽誤了配送時間,“救命藥”沒有真正救命。這種情況快遞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看看大家怎麼說吧。

律師說法

韋喜律師(智慧財產權法律師)

需要結合多方面因素認定快遞公司的過錯程度。

我認為快遞公司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王先生之所以選擇通過快遞公司寄送藥品,也是希望快遞公司儘快將藥品送達病人手中,救人性命。但是由於快遞公司的延誤,從一般的行業角度來看,延誤快遞可以要求賠償。

國家郵政局發佈過一份行業標準可做參考,根據《快遞服務》4.4服務時限 快遞服務時限指快遞服務組織從收寄開始,到第一次投遞的時間間隔。 除了與顧客有特殊約定(如偏遠地區)外,服務時限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同城快遞服務時限不超過24小時; b) 國內異地快遞服務時限不超過72小時。

那麼快遞公司由於延誤快遞導致的間接後果即病人死亡,快遞公司是否需要賠償呢?

至於這一塊的賠償,需要結合多方面因素認定快遞公司的過錯程度。

這件事也給廣大群眾一個警示,當我們需要寄送具有時效性的重要物品時,儘量選擇本人或者朋友親自護送,或者買一個備份分兩家快遞公司寄送,希望王先生的悲劇不再重演。

知名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

快遞公司承擔本案中病人死亡賠償責任的前提是,需要證明由於其的過錯對病人的死亡產生的作用。

首先,對發生這樣一起案件,我們深表哀悼!期盼此類事件不再發生。

下面我們將從法律上分析此案: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在寄遞過程中發生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內件不符時,寄件人有權追究快遞企業的違約責任或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快件延誤的賠償標準:免除本次快遞費(不含保價費)。由於延誤導致內件直接價值喪失的,由快遞企業按照快件損毀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與此同時我們必須看到本案中還有一個值得思考的法律糾紛。即本案中的藥品不僅沒用了,而且對於病人的死亡還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那麼快遞公司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呢?這就需要考慮民事上承擔賠償責任的標準:過錯原則。顯然快遞公司在這方面存在應得過錯,但是病人的死亡僅是這一個原因造成的嗎?顯然我們不能得出肯定的結論。

還有就是病人最終死亡的原因是什麼?何種原因佔據主要作用,我們想這對本案來說也是至關重要的。總之,快遞公司承擔本案中病人死亡賠償責任的前提是,需要證明由於其的過錯對病人的死亡產生了直接的作用。這個需要相應的證據作為支撐。這裡面我們必須看到證據的關聯性問題。當然一般來說病人搶救無效存在著多方面的原因,藥品未能及時送達並不是單一因素,也不是直接因果關係,相應的證明是比較難的,快遞公司是否願意基於人道主義承擔一些責任,也取決於快遞公司。期待本案能夠得到圓滿解決。

傑飛律師(法律博主)

病人的死亡與快遞公司的過錯之間並不存在相對因果關係。

“僅承擔人道意義上的補償責任”

首先對這位患者的離世表示哀痛,希望不再出現有方可醫,卻無藥可救的局面。

其次,除了悲痛,我們要吸取這次的教訓。重要物品,重要文件,重要藥品要轉送護送,採用靠譜的交通工具,比如高鐵,飛機等,靠譜值比快遞高。

然後,我們還要梳理一下這個事件的法律關係及背後邏輯。

1

申捷針是否是這個病的特效藥,救命藥。當然這需要專業的醫療人員判斷,這種病是否還有其他備用藥物,確認這種藥是唯一救治途徑。

10

快遞公司未按照約定將物品送達,違反了雙方的貨物運輸合同,給郵寄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到這個責任也只能僅限於藥品作用未能派上用場的價值損失,隨之而來的,由於患者未能及時用藥而去世的這部分損失,需要先確定因果關係及參與度。

3

如果藥品送達且使用,但患者仍然離世,快遞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呢?顯然是不需要承擔的,針對本案也有此種可能性,因此不能將患者的離世全部歸咎於快遞公司的違約。這個違約行為對導致患者不能用藥離世結果的參與度,要考慮,病情程度,藥物作用效果等。

4

由於沒有深入研究案情,僅僅能做簡單方向性判斷,快遞公司應承擔合同違約的責任,而對患者去世的責任,僅能承擔人道意義上的補償責任。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韓驍律師

快遞公司因為工作失誤,將藥品錯誤寄到昆明導致病人無法及時得到救治,其行為屬於違約。但是病人的死亡與快遞公司的過錯之間並不存在相對因果關係,快遞公司並不需要對病人的死負責,只需承擔違約責任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本案中快遞員承諾在四日內寄到,然而卻出現了工作失誤,將其寄到了昆明,導致藥品在合理期間內無法送達,快遞公司違約。根據該法規定,賠償額由雙方約定,一般情況下,快遞公司對於貨物延遲到達的情況一般都有規定,可視為雙方存在約定,可按照該規定賠償。

但是,由於本案涉及到人的生命,且快遞公司同意給一個滿意的答覆,則雙方應進一步溝通,協商確定賠償數額。但是,同時我們也需要認識到,藥沒有送到並不是導致病人去世的主要原因。

“人沒了藥還在路上”

照見的是兩大社會問題

第一個社會問題:快遞公司分揀亂象。救命藥之所以沒有在約定時間送達,主要問題是出了差錯。快遞公司在分揀快件的時候,將發往閬中的救命藥,發到了其他地方,一來一回的糾正,導致了時間延誤。

快遞公司的野蠻分揀、粗暴分揀已經是不爭事實,但是將救命藥這樣的快件也如此野蠻分揀、粗暴分揀,卻是不能原諒的。快遞業雖然是朝陽產業,卻也已經存在很多年了,產業起初存在的疾病早該治癒。遺憾的是,快遞產業的野蠻生長,並沒有因為各種制度的前行而得到改觀。快遞亂像是到了好好治理的時候了。

由此,我們還需要反思快遞行業的服務精細化問題。對於救命藥這樣的快件是不是能夠採取新的服務模式,難道只能與普通快件一樣處理?這就像郵政部門的“普通信件”和“掛號信件”一樣。快遞行業是不是也該推出“掛號快件”的服務模式,確保特殊快件投遞準確及時?

第二個社會問題:基層醫院藥品缺失。除了快遞公司的問題之外,我們還應該看到醫院本身的問題。既然這款藥品是救命藥,為何醫院裡卻沒有這種救命藥,為何整個閬中地區都買不到這種救命藥?這說明一點,在一些基層醫院,藥物缺失的問題是需要關注的。一款救命藥,或許使用的頻率不會太高,也許只有少數人才需要使用,但是作為醫院來說,應該做到“時刻準備著”,因為這是確保緊急時刻救命的需要。而實際上是,一些貧困地區,一些偏遠醫院,就存在缺失藥品的情況。

雖然,即使有了救命藥也不見得就能挽留生命。但是“人沒了藥還在路上”卻值得深刻反思。“人沒了藥還在路上”是社會無法承受之痛。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綜合 騰訊傳媒、四川線上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記者 朱健勇

新媒體編輯 李傑 張禹

有任何希望絕不放棄。

對於寄遞過程中出現的操作失誤,我們絕不推諉。接下來,我們不僅以負責任的態度持續關注此事,同時,公司也正在重新審視導致快件延誤一天的原因,嚴格規範內部機制和流程。

順豐表示,再次向患者及其親屬致以真誠慰問,患者的治療是第一位的,真誠祝願一切順利。

最新進展 患者已于下午3時許死亡

今天下午4時許,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微信公號ID:kanfanews)記者再次致電王先生,王先生告訴記者,今天下午3點左右病人已經死亡,現在遺體已經運回老家進行安葬了。

搶救病人急需的藥品,本想著用快遞能快點送到,結果病人都沒了,藥卻還沒有送到。

那麼,由於分揀員工作失誤,而耽誤了配送時間,“救命藥”沒有真正救命。這種情況快遞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看看大家怎麼說吧。

律師說法

韋喜律師(智慧財產權法律師)

需要結合多方面因素認定快遞公司的過錯程度。

我認為快遞公司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王先生之所以選擇通過快遞公司寄送藥品,也是希望快遞公司儘快將藥品送達病人手中,救人性命。但是由於快遞公司的延誤,從一般的行業角度來看,延誤快遞可以要求賠償。

國家郵政局發佈過一份行業標準可做參考,根據《快遞服務》4.4服務時限 快遞服務時限指快遞服務組織從收寄開始,到第一次投遞的時間間隔。 除了與顧客有特殊約定(如偏遠地區)外,服務時限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同城快遞服務時限不超過24小時; b) 國內異地快遞服務時限不超過72小時。

那麼快遞公司由於延誤快遞導致的間接後果即病人死亡,快遞公司是否需要賠償呢?

至於這一塊的賠償,需要結合多方面因素認定快遞公司的過錯程度。

這件事也給廣大群眾一個警示,當我們需要寄送具有時效性的重要物品時,儘量選擇本人或者朋友親自護送,或者買一個備份分兩家快遞公司寄送,希望王先生的悲劇不再重演。

知名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

快遞公司承擔本案中病人死亡賠償責任的前提是,需要證明由於其的過錯對病人的死亡產生的作用。

首先,對發生這樣一起案件,我們深表哀悼!期盼此類事件不再發生。

下面我們將從法律上分析此案: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在寄遞過程中發生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內件不符時,寄件人有權追究快遞企業的違約責任或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快件延誤的賠償標準:免除本次快遞費(不含保價費)。由於延誤導致內件直接價值喪失的,由快遞企業按照快件損毀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與此同時我們必須看到本案中還有一個值得思考的法律糾紛。即本案中的藥品不僅沒用了,而且對於病人的死亡還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那麼快遞公司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呢?這就需要考慮民事上承擔賠償責任的標準:過錯原則。顯然快遞公司在這方面存在應得過錯,但是病人的死亡僅是這一個原因造成的嗎?顯然我們不能得出肯定的結論。

還有就是病人最終死亡的原因是什麼?何種原因佔據主要作用,我們想這對本案來說也是至關重要的。總之,快遞公司承擔本案中病人死亡賠償責任的前提是,需要證明由於其的過錯對病人的死亡產生了直接的作用。這個需要相應的證據作為支撐。這裡面我們必須看到證據的關聯性問題。當然一般來說病人搶救無效存在著多方面的原因,藥品未能及時送達並不是單一因素,也不是直接因果關係,相應的證明是比較難的,快遞公司是否願意基於人道主義承擔一些責任,也取決於快遞公司。期待本案能夠得到圓滿解決。

傑飛律師(法律博主)

病人的死亡與快遞公司的過錯之間並不存在相對因果關係。

“僅承擔人道意義上的補償責任”

首先對這位患者的離世表示哀痛,希望不再出現有方可醫,卻無藥可救的局面。

其次,除了悲痛,我們要吸取這次的教訓。重要物品,重要文件,重要藥品要轉送護送,採用靠譜的交通工具,比如高鐵,飛機等,靠譜值比快遞高。

然後,我們還要梳理一下這個事件的法律關係及背後邏輯。

1

申捷針是否是這個病的特效藥,救命藥。當然這需要專業的醫療人員判斷,這種病是否還有其他備用藥物,確認這種藥是唯一救治途徑。

10

快遞公司未按照約定將物品送達,違反了雙方的貨物運輸合同,給郵寄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到這個責任也只能僅限於藥品作用未能派上用場的價值損失,隨之而來的,由於患者未能及時用藥而去世的這部分損失,需要先確定因果關係及參與度。

3

如果藥品送達且使用,但患者仍然離世,快遞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呢?顯然是不需要承擔的,針對本案也有此種可能性,因此不能將患者的離世全部歸咎於快遞公司的違約。這個違約行為對導致患者不能用藥離世結果的參與度,要考慮,病情程度,藥物作用效果等。

4

由於沒有深入研究案情,僅僅能做簡單方向性判斷,快遞公司應承擔合同違約的責任,而對患者去世的責任,僅能承擔人道意義上的補償責任。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韓驍律師

快遞公司因為工作失誤,將藥品錯誤寄到昆明導致病人無法及時得到救治,其行為屬於違約。但是病人的死亡與快遞公司的過錯之間並不存在相對因果關係,快遞公司並不需要對病人的死負責,只需承擔違約責任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本案中快遞員承諾在四日內寄到,然而卻出現了工作失誤,將其寄到了昆明,導致藥品在合理期間內無法送達,快遞公司違約。根據該法規定,賠償額由雙方約定,一般情況下,快遞公司對於貨物延遲到達的情況一般都有規定,可視為雙方存在約定,可按照該規定賠償。

但是,由於本案涉及到人的生命,且快遞公司同意給一個滿意的答覆,則雙方應進一步溝通,協商確定賠償數額。但是,同時我們也需要認識到,藥沒有送到並不是導致病人去世的主要原因。

“人沒了藥還在路上”

照見的是兩大社會問題

第一個社會問題:快遞公司分揀亂象。救命藥之所以沒有在約定時間送達,主要問題是出了差錯。快遞公司在分揀快件的時候,將發往閬中的救命藥,發到了其他地方,一來一回的糾正,導致了時間延誤。

快遞公司的野蠻分揀、粗暴分揀已經是不爭事實,但是將救命藥這樣的快件也如此野蠻分揀、粗暴分揀,卻是不能原諒的。快遞業雖然是朝陽產業,卻也已經存在很多年了,產業起初存在的疾病早該治癒。遺憾的是,快遞產業的野蠻生長,並沒有因為各種制度的前行而得到改觀。快遞亂像是到了好好治理的時候了。

由此,我們還需要反思快遞行業的服務精細化問題。對於救命藥這樣的快件是不是能夠採取新的服務模式,難道只能與普通快件一樣處理?這就像郵政部門的“普通信件”和“掛號信件”一樣。快遞行業是不是也該推出“掛號快件”的服務模式,確保特殊快件投遞準確及時?

第二個社會問題:基層醫院藥品缺失。除了快遞公司的問題之外,我們還應該看到醫院本身的問題。既然這款藥品是救命藥,為何醫院裡卻沒有這種救命藥,為何整個閬中地區都買不到這種救命藥?這說明一點,在一些基層醫院,藥物缺失的問題是需要關注的。一款救命藥,或許使用的頻率不會太高,也許只有少數人才需要使用,但是作為醫院來說,應該做到“時刻準備著”,因為這是確保緊急時刻救命的需要。而實際上是,一些貧困地區,一些偏遠醫院,就存在缺失藥品的情況。

雖然,即使有了救命藥也不見得就能挽留生命。但是“人沒了藥還在路上”卻值得深刻反思。“人沒了藥還在路上”是社會無法承受之痛。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綜合 騰訊傳媒、四川線上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記者 朱健勇

新媒體編輯 李傑 張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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