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認為, 電動車是出行經常使用的交通工具, 既方便又安全, 一般不會出事故, 可一旦疏忽大意就會造成嚴重後果, 最終釀成大禍。 近日, 漢中市漢台區人民法院對騎電動車造成他人死亡的趙某以交通肇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宣告緩刑一年, 並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28萬餘元。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趙某系90後女孩。 2017年2月12日22時許, 被告人趙某騎電動自行車回家, 行駛至漢台區石馬立交橋中段時, 遇同方向的彭某某推著電動自行車和其妻張某某在前方步行, 被告人趙某駕駛不慎避讓不及與彭某某推的電動自行車及張某某發生碰撞,
法院認為, 被告人趙某騎電動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他人發生碰撞致一人死亡, 負事故全部責任,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被告人趙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 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本案在審理中, 被告人趙某說她時常想起被害人身上插著各種搶救儀器躺在病床上, 其家人在病床邊的焦急無措, 她真的沒想到騎電動車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 十分自責, 今後她一定汲取教訓, 遵守交通規則。 (鄭波 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