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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為誰提供勞務?與誰成立雇傭關係?

案情簡介

周某在一家傢俱公司從事傢俱製造工作已有15年。 到2012年8月, 周先生雖已到了退休年齡, 但是公司未要求其退休。

2015年8月, 周某不慎在工作中受傷, 隨即被送往醫院。 經司法鑒定為人體損傷十級殘疾, 周某要求公司對自己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由於周某因除醫療費外的其他損失的賠償與公司協商無果, 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周某主張與傢俱公司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係, 其為公司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 所以周某必須承擔其與傢俱公司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係的舉證責任。

但因周某尚未舉證證明其與傢俱公司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係, 因此不支持周某要求傢俱公司賠償因遭受人身損害而造成的損失的訴請, 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 周某對判決結果仍然不服, 便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 公司賠償周某除公司墊付後的剩餘賠償款。

解析焦點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周某受傷時為誰提供勞務, 與誰成立勞務合同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周某未舉證證明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係, 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其相應訴請公司賠償因遭受人身損害而造成的損失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周某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務關係?

二審提交了兩份新證據:一是社會保險參保證明、企業職工單項參保登記表;二是公司基本情況、變更登記情況。

二審法院認為繳納工傷保險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公司認可與周某在2012年6月和7月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周某在8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但仍在同一工作場所從事相同工作內容, 因此在8月之後形成勞務關係。 公司雖然提供了證據, 但是不足以推翻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的證據效力。 根據新證據及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 二審法院確定周某是在為公司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的事實。 因此傢俱公司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70%的責任。

律師分析

一、周某與公司之間形成雇傭關係

(一)周某從進入公司工作至事發時已經有15年的工作時間。 一直在這家公司上班, 並且雙方未簽訂特殊合同(包括承攬合同), 周某無疑是公司的員工。 並且公司為周某支付住宿費和水電費, 為其提供員工宿舍, 可見公司提供勞務是一種繼續性的提供勞務, 而不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周某與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係。

(二)傢俱公司的經營範圍為木質傢俱製造、銷售。 事發時周某與其他員工正在公司廠房內做餐桌, 餐桌屬於木制傢俱, 由此可見, 周某的工作內容屬於公司的經營範圍, 是構成公司經營範圍的組成部分, 周某與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係。

(三)餐桌製作的原材料由公司提供, 由周某做成半成品。

並且周某是在公司指定的工作場所進行工作, 嚴格按照公司對產品的要求和工作的內容進行勞作。 周某基本上每天都在公司工作, 工作時間由公司確定, 有時工作量大, 公司訂單多的情況下還要加班, 休息時間有所限制。 以上說明公司與周某之間存在控制與管理關係, 兩者之間的關係為雇傭關係。

(四)餐桌製作的工具設備大都由公司提供, 周某使用的壓刨機是因為15年前公司要求其將自己的設備用於工作中, 並且此台壓刨機公司的其他員工也在使用, 可見此台設備已被當做為公司的設備在使用。 並且所有設備包括此台壓刨機均是由公司負責維修和改裝的, 足以見得周某是在用公司的生產資料進行生產,

由此可見周某與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係。

(五)工資的支付方式為按照按勞分配原則按照計件制工資結算, 是由公司每月支付, 有幾次由周某弟弟周某代領, 但大多數是由周某本人領取。 工資的發放形式符合雇傭關係工資的發放形式, 周某與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係。

(七)一審代理律師與公司總經理周某某的電話錄音體現公司總經理周某某承認兩者存在雇傭關係, 證明周某與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係。

二、周某因從事勞務活動受到傷害

(一)證人周某與周某一起在公司處工作15年, 在事發時一直在現場, 目睹了事發的經過, 他的證言能夠證明周某是在工作的時候受到傷害。 並且周某提供的電話錄音資料及主要文字說明同樣能夠證明其在從事勞務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事實。

(二)事發後,公司總經理周某某將周某送往醫院,並且墊付了醫療費。從公司提供的證據3醫療費結算發票1份能夠證明周某是在為公司工作時受到傷害,同時也證明了周某與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係。

三、對於周某受傷的事實,公司具有過失

(一)公司作為雇主(接受勞務方)未盡勞動監督、管理、教育的義務。所有的設備均由公司維修和改裝,對提供勞務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公司缺乏對勞務人員必要的安全監督。

(二)周某作為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一般情況下對自己的工作安全性並不在意和注重,結合其學歷、生活環境等諸多因素,不能讓周某承擔較重的注意義務,否則顯失公平。對於公司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義務,其在本案中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事發後,公司總經理周某某將周某送往醫院,並且墊付了醫療費。從公司提供的證據3醫療費結算發票1份能夠證明周某是在為公司工作時受到傷害,同時也證明了周某與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係。

三、對於周某受傷的事實,公司具有過失

(一)公司作為雇主(接受勞務方)未盡勞動監督、管理、教育的義務。所有的設備均由公司維修和改裝,對提供勞務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公司缺乏對勞務人員必要的安全監督。

(二)周某作為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一般情況下對自己的工作安全性並不在意和注重,結合其學歷、生活環境等諸多因素,不能讓周某承擔較重的注意義務,否則顯失公平。對於公司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義務,其在本案中應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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