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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2016十大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公佈!優衣庫、西貝蓧面村等上榜

市工商局今天公佈2016年度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件, 包括:西貝蓧面村長寧某分店對大堂和包房內的同一款菜品設置不同價格且未告知消費者, 優衣庫青浦吾悅廣場店“退換商品規定”中設置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利等, 提醒消費者強化自我保護意識、理性消費。 詳見下文

十大典型案件簡介

序號

案件名稱

案件簡要情況或特點

1

上海儀科亭茶業有限公司欺騙性銷售誘導消費者案

“天價茶”事件、吊模斬客

2

上海金詠文化藝術策劃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3

上海愛一特餐飲有限公司長寧分公司(西貝蓧面村)侵害消費者知情權案

飯店對大堂和包房內的同一款菜品設置不同價格, 且未向消費者告知

4

上海仕壹行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以次充好產品案

私自印製、更換機油標籤以價格較低的系列機油冒充價格較高的系列機油進行銷售, 數額較大

5

“快樂檸檬”加盟店徐匯區懿健飲品店未按規定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案

從事特許經營, 未按《消條》規定標明特許人和自身作為被特許人的名稱和標記

6

上海九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違規搭售案

銷售汽車過程中, 違背購買者意願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收取報備費

7

上海量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虛假廣告案

推銷“收藏品”過程中, 隨意杜撰專家身份、杜撰“中國和田玉博物館權威出品,

中國玉文化博物館全程監製”等廣告語

8

優衣庫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悅廣場店不公平格式條款案

“退換商品規定”中設置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利

9

上海翡翠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虛構招生資訊案

自行編撰學生姓名、職業、薪資和就職資訊, 目的是通過這些學員畢業後能獲得高薪這樣的資訊來招生

10

紐海資訊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一號店)虛假宣傳淨水器功能案

針對淨水器功能參數等, 混淆概念, 誤導消費者

1.上海儀科亭茶業有限公司

欺騙性銷售誘導消費者案

案例:

當事人上海儀科亭茶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郭某雇傭陳某、王某等三人在地鐵十號線豫園站附近拉客。 2016年4月6日下午, 陳某等搭識並誘導2名遊客前往“豫園茶館”喝茶。

1小時內五人先後喝了人參烏龍茶、茉莉龍珠、花果茶、工藝花茶、荔枝紅茶、鐵觀音等六種茶, 每種茶每位人民幣48元(價格單顯示), 合計人民幣1440元。 包間費每位人民幣30元, 合計人民幣150元, 包間費和茶費共計人民幣1590元;另購買了人民幣326元的工藝花茶和人民幣198元人參烏龍茶, 總計人民幣2114元。 實際2名遊客應付金額為人民幣為1060元, 三名“茶託“支付其餘費用但均被經營者返還。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 構成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行為。 黃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萬元及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點評:

實踐中, 吊模斬客一直存在調查取證難的問題。 黃浦區市場監管局主動出擊, 依法快速嚴厲地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淨化了市場環境。

同時, 本案提示廣大消費者對景區、商務樓宇等周邊存在的類似拉客宰客行為, 要強化自我保護意識;一旦遇到類似事情, 可以及時向相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2.上海金詠文化藝術策劃有限公司

侵犯“迪士尼“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構成商標侵權和虛假宣傳的行為。 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罰款1萬元, 並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點評:

2016年是上海迪士尼樂園開園之年, 社會廣泛關注。 少數經營者希望能夠搭“順風車”、打“擦邊球”,

容易出現侵犯知名商標專用權、“傍名牌”等違法經營行為, 影響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也不利於我國積極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形象。 工商部門將繼續開展保護“迪士尼”注冊商標專用權專項行動, 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淨化市場環境。

3.上海愛一特餐飲有限公司長寧分公司

(西貝蓧面村)侵害消費者知情權案

案例:

上海愛一特餐飲有限公司長寧分公司在其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場所內對外使用的功能表宣傳冊(含菜品價格)採用兩個不同版本, 分別提供給在大堂和包房消費的客人用於點菜。 兩個版本的功能表宣傳冊從外觀設計到菜品內容介紹完全相同, 只是部分菜品的價格存在差異。 又經調查確認, 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並無明顯標誌或採用其他任何方式事先告知進店消費的顧客,該店將會對在大堂和包房內消費的部分同一款菜品,採取不同價格的結算方式。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長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點評:

同一商品(服務)同店同價、明碼標價是經營者的基本義務。本案中,商家使用了兩個不同版本的功能表,兩個版本的功能表宣傳冊上也未寫明哪個版本是供大廳使用,哪個版本是供包房使用,而且消費者在一般情況下也很難發現兩個版本的功能表存在不同。

經營者利用自身優勢地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雖然本案案值不大,但是體現了行政部門對餐飲行業通過“陰陽功能表“侵害消費者知情權這一“潛規則”的高壓態勢。

4.上海仕壹行貿易有限公司

銷售以次充好產品案

案例:

2012年至2014年期間,當事人在經銷道達爾7400系列機油與6600系列機油的過程中,擅自委託上海劍都數碼噴繪技術有限公司印製7400系列機油標籤,並利用上述兩種系列機油油桶相同(紅桶)的便利,指示公司倉庫人員將部分6600系列機油油桶上的標籤撕下,改換為其私自印製的7400系列機油標籤,以6600系列機油冒充價格較高的7400系列機油進行銷售,並以7400系列機油的價格與客戶進行結算以達到利潤最大化。兩種機油的市場售價差在200元-300元/桶左右。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的有關規定,構成銷售以次充好產品的違法行為,閔行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16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中,經營者長期通過私自更換機油標籤的途徑,以價格較低的商品冒充價格較高的商品銷售,不僅存在明顯的故意因素,而且機油屬於對機動車發動機影響較大的因素,違法行為性質較為惡劣。

廣大經營者應當嚴守依法經營的底線,做到誠信自律經營。同時,此類違法行為一旦被查處且被公示行政處罰資訊後,相關經營者的商譽也將會受到影響。

5.“快樂檸檬”加盟店徐匯區懿健飲品店

未按規定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案

案例:

執法人員對位於復興中路1195-3號一樓正在營業中的“快樂檸檬”飲品店進行檢查。發現懿健飲品店為“快樂檸檬”品牌的加盟方,但該店未按規定標明特許人和自身作為被特許人的名稱和標記。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被徐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處罰。

點評: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加盟店(被特許人)一般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發生消費爭議後消費者往往無法直接向特許人(品牌所有人)進行求償。

2015年新實施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通過加盟等形式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標明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這一規定既有助於規範加盟店的商業經營活動,又能夠方便消費者通過真實名稱和標記做出合理判斷,確保知情權、選擇權。

6.上海九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違規搭售案

案例:

上海九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銷售汽車過程中,針對消費者上外省車牌的,在車價之外另行收取報備費。報備費是指在當事人處購買車輛的客戶,不在上海上車牌而去外省市上車牌的,當事人以需向外省4S店報備的名義向消費者收取金額不等的費用。但實際上,所謂的報備費並無國家相關規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構成了違背購買者意願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罰款7萬餘元。

點評:

在汽車銷售過程中,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潛規則”,比如,要求消費者支付“出庫費“、“PDI”檢測費等不合理的收費。市場監管部門針對收取“出庫費“等附加的不合理條件查處系列案件,強化案例曝光。少數經營者又設置報備費等其他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條件,上述行為缺少法律法規依據,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屬於應當打破的潛規則。

對此廣大消費者一方面要理性消費,避免因為僅僅喜歡特定品牌、特定車型而寧願多花錢、吃啞巴虧;另一方面,遇到此類行為,建議固定證據並及時向相關行政部門反映。

7.上海量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虛假廣告案

案例:

上海量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郵票、書畫、特許產品等收藏品、工藝品的展覽和銷售活動。公司通過某衛視播放宣傳廣告,廣告中所宣傳的“鑲嵌一對極品紅寶石”、“權威機構特別授權”、“中國和田玉博物館權威出品,中國玉文化博物館全程監製”等廣告語均為隨意杜撰,使用上述廣告語目的是為了使消費者相信其製作的產品價值較高,從而提高銷售量。同時,廣告中,所謂中國藝術收藏聯合會主任、資深財經評論員、和田玉博物館副館長、中國藝術收藏聯合會會長等特邀嘉賓均為雇傭的臨時演員。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青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罰款8.1萬元,並責令停止廣告發佈。

點評:

在收藏品、工藝品、特許產品促銷過程中,常常通過廣告的狂轟亂炸來提升銷量。而在廣告中,易出現各種所謂的“專家鑒寶、專家推介“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虛假或引人誤導的宣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真實是廣告的生命,新《廣告法》也已實施,廣大經營者要進一步提升誠信經營的水準,杜絕虛假廣告。

8.優衣庫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悅廣場店

不公平格式條款案

案例:

優衣庫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悅廣場店自2014年12月起,在對外經營過程中,對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出具收銀條,收銀條上的“退換商品規定”中含有“皮帶、拖鞋、眼鏡、以及袋裝類、嬰幼兒裝等商品,恕不退換。”等內容。同時,在收銀台處的擋板上粘有“退換商品規定”告示,告示中含有與上述內容一致的規定。當事人自行制定了上述條款內容,未與消費者協商,且在經營過程中重複使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違背了公平原則,屬於不公平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責任。青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點評:

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與消費者作出約定,免除經營者義務、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而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無法要求經營者修改不合理、不公平條款,“要麼接受,要麼走開”。消費者發現此類“霸王條款”,可以及時舉報。

9.上海翡翠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虛構招生資訊案

案例:

上海翡翠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設立的www.shgfeicuiedu.com學校網頁上,自行編撰“張豪”、“王志傑”、“馮發明”、“黃文騰”等四人的姓名、職業、薪資和就職資訊,目的是通過這些學員畢業後能獲得高薪這樣的資訊來招生。當事人對此行為明確承認上述四人的資訊均為虛假杜撰的。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構成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學校在自行設立的網站上發佈相關招生廣告,為了擴大生源,在網站的“明星學員”欄目中杜撰了4名學員的姓名、職業、薪資和摘要等內容,通過畢業學生獲得高薪職業誘導消費者報名學習。此行為嚴重損害網路信用評價體系的運行,侵害了其他網路經營者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

10.紐海資訊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虛假宣傳淨水器功能案

案例:

紐海資訊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為“1號店”的站內經營者,向億家聯合環保設備(北京)有限公司採購從日本進口的“東麗比諾”SW801型家用淨水器,向上海盈舟貿易有限公司採購“濱特爾”EF—900MS型淨水器,並通過“1號店”交易平臺對外銷售。

在商品銷售網頁上,當事人使用了億家聯合環保設備(北京)有限公司和上海盈舟貿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宣傳文稿,在商品介紹“產品參數”部分分別標明“東麗比諾”SW801型家用淨水器的“過濾總量15000L”、標明“濱特爾”EF—900MS型淨水器的“流量9840L”。但實際上使用了所謂的日本工業標準JISS3201實驗結果和美國NSF測試資料,且上述資料遠大於中國衛生部批件上核准的資料,極易使消費者對淨水器的淨化性能產生誤解。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罰款15萬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

點評:

為了身體健康,消費者購買家用淨水器的需求不斷增加,淨水器的性能、參數指標是消費者購買選擇時的主要參考標準。當事人將日本工業標準JISS3201實驗結果和美國NSF測試資料進行宣傳,混淆概念,誤導消費者,破壞了家用淨水器銷售市場的經營秩序,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並無明顯標誌或採用其他任何方式事先告知進店消費的顧客,該店將會對在大堂和包房內消費的部分同一款菜品,採取不同價格的結算方式。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長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點評:

同一商品(服務)同店同價、明碼標價是經營者的基本義務。本案中,商家使用了兩個不同版本的功能表,兩個版本的功能表宣傳冊上也未寫明哪個版本是供大廳使用,哪個版本是供包房使用,而且消費者在一般情況下也很難發現兩個版本的功能表存在不同。

經營者利用自身優勢地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雖然本案案值不大,但是體現了行政部門對餐飲行業通過“陰陽功能表“侵害消費者知情權這一“潛規則”的高壓態勢。

4.上海仕壹行貿易有限公司

銷售以次充好產品案

案例:

2012年至2014年期間,當事人在經銷道達爾7400系列機油與6600系列機油的過程中,擅自委託上海劍都數碼噴繪技術有限公司印製7400系列機油標籤,並利用上述兩種系列機油油桶相同(紅桶)的便利,指示公司倉庫人員將部分6600系列機油油桶上的標籤撕下,改換為其私自印製的7400系列機油標籤,以6600系列機油冒充價格較高的7400系列機油進行銷售,並以7400系列機油的價格與客戶進行結算以達到利潤最大化。兩種機油的市場售價差在200元-300元/桶左右。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的有關規定,構成銷售以次充好產品的違法行為,閔行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16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中,經營者長期通過私自更換機油標籤的途徑,以價格較低的商品冒充價格較高的商品銷售,不僅存在明顯的故意因素,而且機油屬於對機動車發動機影響較大的因素,違法行為性質較為惡劣。

廣大經營者應當嚴守依法經營的底線,做到誠信自律經營。同時,此類違法行為一旦被查處且被公示行政處罰資訊後,相關經營者的商譽也將會受到影響。

5.“快樂檸檬”加盟店徐匯區懿健飲品店

未按規定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案

案例:

執法人員對位於復興中路1195-3號一樓正在營業中的“快樂檸檬”飲品店進行檢查。發現懿健飲品店為“快樂檸檬”品牌的加盟方,但該店未按規定標明特許人和自身作為被特許人的名稱和標記。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被徐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處罰。

點評: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加盟店(被特許人)一般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發生消費爭議後消費者往往無法直接向特許人(品牌所有人)進行求償。

2015年新實施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通過加盟等形式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標明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這一規定既有助於規範加盟店的商業經營活動,又能夠方便消費者通過真實名稱和標記做出合理判斷,確保知情權、選擇權。

6.上海九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違規搭售案

案例:

上海九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銷售汽車過程中,針對消費者上外省車牌的,在車價之外另行收取報備費。報備費是指在當事人處購買車輛的客戶,不在上海上車牌而去外省市上車牌的,當事人以需向外省4S店報備的名義向消費者收取金額不等的費用。但實際上,所謂的報備費並無國家相關規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規定,構成了違背購買者意願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罰款7萬餘元。

點評:

在汽車銷售過程中,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潛規則”,比如,要求消費者支付“出庫費“、“PDI”檢測費等不合理的收費。市場監管部門針對收取“出庫費“等附加的不合理條件查處系列案件,強化案例曝光。少數經營者又設置報備費等其他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條件,上述行為缺少法律法規依據,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屬於應當打破的潛規則。

對此廣大消費者一方面要理性消費,避免因為僅僅喜歡特定品牌、特定車型而寧願多花錢、吃啞巴虧;另一方面,遇到此類行為,建議固定證據並及時向相關行政部門反映。

7.上海量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虛假廣告案

案例:

上海量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郵票、書畫、特許產品等收藏品、工藝品的展覽和銷售活動。公司通過某衛視播放宣傳廣告,廣告中所宣傳的“鑲嵌一對極品紅寶石”、“權威機構特別授權”、“中國和田玉博物館權威出品,中國玉文化博物館全程監製”等廣告語均為隨意杜撰,使用上述廣告語目的是為了使消費者相信其製作的產品價值較高,從而提高銷售量。同時,廣告中,所謂中國藝術收藏聯合會主任、資深財經評論員、和田玉博物館副館長、中國藝術收藏聯合會會長等特邀嘉賓均為雇傭的臨時演員。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青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罰款8.1萬元,並責令停止廣告發佈。

點評:

在收藏品、工藝品、特許產品促銷過程中,常常通過廣告的狂轟亂炸來提升銷量。而在廣告中,易出現各種所謂的“專家鑒寶、專家推介“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虛假或引人誤導的宣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真實是廣告的生命,新《廣告法》也已實施,廣大經營者要進一步提升誠信經營的水準,杜絕虛假廣告。

8.優衣庫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悅廣場店

不公平格式條款案

案例:

優衣庫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悅廣場店自2014年12月起,在對外經營過程中,對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出具收銀條,收銀條上的“退換商品規定”中含有“皮帶、拖鞋、眼鏡、以及袋裝類、嬰幼兒裝等商品,恕不退換。”等內容。同時,在收銀台處的擋板上粘有“退換商品規定”告示,告示中含有與上述內容一致的規定。當事人自行制定了上述條款內容,未與消費者協商,且在經營過程中重複使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違背了公平原則,屬於不公平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責任。青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點評:

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與消費者作出約定,免除經營者義務、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而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無法要求經營者修改不合理、不公平條款,“要麼接受,要麼走開”。消費者發現此類“霸王條款”,可以及時舉報。

9.上海翡翠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虛構招生資訊案

案例:

上海翡翠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設立的www.shgfeicuiedu.com學校網頁上,自行編撰“張豪”、“王志傑”、“馮發明”、“黃文騰”等四人的姓名、職業、薪資和就職資訊,目的是通過這些學員畢業後能獲得高薪這樣的資訊來招生。當事人對此行為明確承認上述四人的資訊均為虛假杜撰的。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構成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學校在自行設立的網站上發佈相關招生廣告,為了擴大生源,在網站的“明星學員”欄目中杜撰了4名學員的姓名、職業、薪資和摘要等內容,通過畢業學生獲得高薪職業誘導消費者報名學習。此行為嚴重損害網路信用評價體系的運行,侵害了其他網路經營者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

10.紐海資訊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虛假宣傳淨水器功能案

案例:

紐海資訊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為“1號店”的站內經營者,向億家聯合環保設備(北京)有限公司採購從日本進口的“東麗比諾”SW801型家用淨水器,向上海盈舟貿易有限公司採購“濱特爾”EF—900MS型淨水器,並通過“1號店”交易平臺對外銷售。

在商品銷售網頁上,當事人使用了億家聯合環保設備(北京)有限公司和上海盈舟貿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宣傳文稿,在商品介紹“產品參數”部分分別標明“東麗比諾”SW801型家用淨水器的“過濾總量15000L”、標明“濱特爾”EF—900MS型淨水器的“流量9840L”。但實際上使用了所謂的日本工業標準JISS3201實驗結果和美國NSF測試資料,且上述資料遠大於中國衛生部批件上核准的資料,極易使消費者對淨水器的淨化性能產生誤解。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罰款15萬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

點評:

為了身體健康,消費者購買家用淨水器的需求不斷增加,淨水器的性能、參數指標是消費者購買選擇時的主要參考標準。當事人將日本工業標準JISS3201實驗結果和美國NSF測試資料進行宣傳,混淆概念,誤導消費者,破壞了家用淨水器銷售市場的經營秩序,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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