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委同意, 《湖北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今日正式向社會公佈, 明確了在党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責失職的28種問責情形。 我省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若違反其中任何一條, 將被嚴肅問責。
這28種具體情形, 涉及党的領導弱化、党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等幾大方面問題。
其中, “在統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領導不力, 特別是脫貧攻堅、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責任履職不到位的”,
根據規定,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檢查、通報、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將被從重問責:對抗、妨礙問責調查的;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掩蓋、袒護的;長期失察失管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同類問題反復發生的。
去年7月,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實施辦法》充分體現湖北特色,
同時, 《實施辦法》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 旗幟鮮明體現“失責必問、盡責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