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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格爾齒輪有限公司因環境違法被罰1235元

大眾網-魯中網淄博10月16日訊16日, 記者從淄博市環境保護局獲悉, 位於桓台縣果裡鎮付山路西首的淄博格爾齒輪有限公司, 因環境違法被市環保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款1235元。

淄博格爾齒輪有限公司5月11日外排廢水經採樣監測, COD濃度為692mg/l,COD標準為500mg/l,超標0.38倍。 氨氮濃度為121mg/l, 氨氮標準45mg/L,氨氮超標1.69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 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淄博市環保局對其罰款1235元。

記者瞭解到, 淄博格爾齒輪有限公司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持此決定書到市環保局開據“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後將罰款繳至銀行。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 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 淄博格爾齒輪有限公司可在接到決定書起六十日內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覆議, 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覆議, 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 市環保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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