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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協調 醫療法人投資限制達共識

原標題:行政“立法”協調 醫療法人投資限制達共識

華夏經緯網10月17日訊:據臺灣媒體報導, “行政院”16日與民進黨“立委”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報, 討論“醫療法”的“修法”內容。 有關醫療財團法人投資限制的部分, 達成共識, 授權主管機關用行政命令另訂, 不在“醫療法”條文中規定。

據報導,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會後轉述表示, 16日會議由“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及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主持, 民進黨籍“立委”與“衛生福利部”官員出席討論, 主要討論“醫療法”第35條、43條、46條。

張秀禎說, 會議中達成共識的部分只有第35條,

認為針對醫療財團法人投資的限制, 授權由主管機關用行政命令訂定, 比較有彈性。

另外, 她指出, 對於第43條、46條的部分, 沒有達成共識, 待下周會議繼續討論。

張秀禎表示, 針對“醫療法”第43條,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的資格配置的部分, 沒有達成共識。 她說, 有些委員對於員工董事有不同的意見, 另外, 對於董事會董事長的資格, 要如何避免“外行領導內行”部分, 也沒有共識, 因此需要進一步討論。

“行政院”人士先前表示, 現行醫療機構負責人一定要是醫師, 但醫院背後出資的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 不具醫療背景, 卻會去指揮與干涉醫院的經營管理, 容易造成“外行領導內行”狀況。 “行政院”人士說, 醫師出身的“行政院長”賴清德希望要對醫療法人的董事長權力,

有一定程度的設限, 讓擁有權與管理權分離, 不要讓董事長亂指揮而干擾醫院專業。

張秀禎說, 會議中, 有“立委”認為, 對於基督教、天主教或是佛教等宗教團體成立的醫院, 限制董事會董事長要有醫療背景, 有一定的難度, 會中沒有共識, 因此下周繼續討論。

另外, “醫療法”第46條規定有關醫療財團法人醫療收入結餘的部分, 根據“行政院”4月通過的“醫療法”修正草案規定,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收入結餘10%做教學研究、10%做社福救濟, 並規定盈餘須優先用在員工待遇跟補充人力短缺等。

對此, 張秀禎說, 會中有“立委”認為, 必須考慮醫療規模不同、位元處偏遠與否等因素, 建議統一規定提撥20%盈餘,

用來改善員工待遇、補充人力、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醫療社區服務等, 比例調配由各醫療財團法人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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