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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喜羊羊”泳裝 超市廠家被訴

侵犯“喜羊羊、美羊羊”著作權 立即停產停售 共賠償4.5萬

本報訊超市銷售的泳衣等泳裝上面, 有喜羊羊和美羊羊的圖案。

享有喜羊羊等著作權的原創動力公司將超市和泳衣等的生產廠家起訴到法院, 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泳裝廠和超市被判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泳裝, 泳裝廠和超市分別賠償原創動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3萬元、1.5萬元。

委託人和公證員一起

到超市買“喜羊羊”泳裝

2003年12月, 羅某創作完成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的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美術作品,

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受讓取得這些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2008年8月, 經原創動力公司申請, 廣東省版權保護聯合會對這些美術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原創動力公司以該喜羊羊、美羊羊等美術作品作為部分主角的造型基礎, 製作了長篇電視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 該部動畫片在全國多家電視臺播放後, 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並取得了一系列榮譽, 如內地及港澳臺年度最佳創意動畫獎、白玉蘭獎國產動畫片銀獎、第七屆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優秀作品獎等。

“喜羊羊”公司起訴索賠

超市和泳裝廠等都成被告

2017年3月, 原創動力公司將超市及所屬公司, 以及泳衣的生產廠家起訴到法院,

要求泳裝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泳裝;超市停止銷售涉案侵權泳裝;泳裝廠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2萬元, 超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萬元, 超市所屬公司對賠償金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 泳裝廠辯稱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 超市作為泳裝的銷售方, 有義務提供進貨管道, 據此能夠確定泳裝的實際侵權者。 而且, 原創動力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

超市及超市所屬的公司稱, 銷售的商品有合法的進貨來源, 涉案商品為超市合作經營的供應商, 超市提供場地由供應商進貨銷售商品, 為查明本案事實, 請求追加該供應商共同參加訴訟。 而且涉案商品價值較低,

超市未因此獲利, 原創動力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停止生產和銷售侵權商品

超市和泳裝廠都被判賠償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原創動力公司是喜羊羊與美羊羊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依法享有該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 任何單位、個人未經其許可, 不得擅自複製、發行。

本案中, 原創動力公司提交了公證書用以證明各被告的侵權行為。 經庭審比對, 原創動力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喜羊羊、美羊羊等美術作品, 是對真實的動物形象進行了擬人化的特別處理, 體現了作者獨有的創意, 而涉案商品上所使用的羊的造型, 與原創動力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喜羊羊、美羊羊美術作品相比較, 整體造型、處理手法基本相同, 通過一般人的視覺認知,

兩者較為相似, 給人如出一轍的感覺, 所以可以認定涉案商品使用了原創動力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喜羊羊、美羊羊美術作品。

涉案商品標籤上載明的製造商為“興城某泳裝廠”, 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 可以認定泳裝廠為涉案商品的生產商。 泳裝廠作為生產者及銷售者, 負有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義務, 在其生產、銷售過程中應當知道對涉案的公眾熟知的著名美術作品卡通形象的權利來源應進行審核, 盡到謹慎、合理的注意義務。 泳裝廠未經原創動力公司許可, 擅自生產、銷售涉案泳裝, 侵犯了原創動力公司對喜羊羊、美羊羊美術作品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

超市未經原創動力許可,

擅自銷售涉案泳裝, 侵犯了原創動力公司對喜羊羊、美羊羊美術作品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 所以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於侵權賠償數額, 因原創動力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因被告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被告生產、銷售侵權商品的獲利情況, 法院依據涉案作品的類型、知名度、卡通形象喜羊羊、美羊羊在動畫片中的角色地位及潛在的商業價值、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等因素, 確定各被告的賠償責任。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一審判泳裝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創動力公司喜羊羊、美羊羊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泳裝;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創動力公司喜羊羊、美羊羊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泳裝;泳裝廠賠償原創動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共計30000元;超市賠償原創動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共計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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