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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獎金最高100萬元!河南用“法”為見義勇為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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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網訊不讓好人流血又流淚!見義勇為正處在由弘揚美德向強化法律保障過渡轉型的關鍵時期。 大河網記者瞭解到,

《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

河南老鄉若在外省有見義勇為行為, 應向哪裡申報?修改稿給予了明確。 在第二條中, 增加了這樣的條款:“本省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 撫恤優待和社會保障適用本條例”。 這樣就避免了對見義勇為行為認定出現空白的現象。

另, 捐贈對象, 除“見義勇為基金會、見義勇為人員”外, 增加了“其配偶、父母、子女”字樣, 充滿了人文主義關懷, 更人性化。

在“附則”中, 修改稿增加“現役軍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 其表彰獎勵按照本條例執行, 其他保障從其部隊有關規定”條款。 這也意味著在他鄉見義勇為的河南人及在河南見義勇為的現役軍人均適用於該條例(草案)。

3、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

在“行為確認”章節, 增加“主動抓獲或者協助有關國家機關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 並做出重要貢獻的”條款, 即有此行為的, 也應當被確認為見義勇為。

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評定, 以前僅僅由公安、人力資源等少數部門參與評定, 現在見義勇為的範圍更廣, 參與評定的部門更多, 所以修改稿提出“成立評定委員會”, 由公安、民政、財政等部門和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人員構成, 為的是評定更客觀、更權威。

具體條款如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 負責見義勇為的確認。 評定委員會由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動模範、法律工作者等相關人員組成。

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公安機關, 負責見義勇為的調查、取證、核實。 ”

4、強調“受益人應主動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在孟瑞鵬救人事件中, 落水兒童母親曾承認, 自己因害怕擔責一度未出面承認孟瑞鵬的救人行為。 近年來, 各地也曾有過受益人在獲得救助後離開, 不願出面承認他人見義勇為的報導。

故修改稿增加的條款有“受益人應主動舉薦見義勇為人員”環節, 即“見義勇為受益人應當主動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知情的見義勇為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行為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 也應當主動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

5、申報見義勇為時間由“兩年”改為“三年”

修改稿對舉薦、申報、確認見義勇為的時間進行延長,

由“兩年”改為“三年”。 規定如下:“舉薦、申報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 一般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年內, 向評定委員會提出, 並提供下列相應證明材料”。

6、證明材料由籠統到具體

一審稿中提到的證明材料有:“見義勇為事蹟材料”“受益人、證人或者相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修改稿中的“相應證明材料”更具體:“知情的見義勇為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人民團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材料;見義勇為行為受益人、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違法犯罪行為人的陳述、供述材料;其他能夠證明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材料。 ”

7、對見義勇為受傷人員無條件組織救治

在“權益保護”章節, 明確表示組織、個人、有法定義務的人員、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應給予充分支持。 “援助、及時護送至醫療機構、積極協助、予以救助、無條件組織救治……”這些字眼無不表現了條例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強有力支持。 “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對見義勇為受傷的人員, 應當無條件組織救治, 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因見義勇為受傷的人員, 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 由醫療機構墊付”, 修改稿這樣強調。 因見義勇為引起的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等費用, 誰來掏這筆錢?修改稿這樣規定:“由加害人、責任人依法承擔。 先行暫付的單位享有對加害人、責任人的追償權。 ”

8、部分見義勇為可獲中高考加分

在“社會保障”章節, 修改稿新增條款有“對被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子女參加中考、高考時,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加分;應徵入伍、報考公務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評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對舉薦、申報見義勇為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不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或者弄虛作假或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均會被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甚至會追究其刑責。

修改稿對在見義勇為現場負有法定職責或法定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職卻未履職的,給予的處罰有:“屬於公務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非公務人員的,處以二千元罰款,並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無後顧之憂,奮然前行者眾。“火海英雄”王鋒,“托舉三兄弟”劉新軍、賈曉玉、楊明榮,“板車哥”鄒令冬,“鄭州馬路產房愛心集體”……這些年我省的見義勇為英雄和模範層出不窮。中原大地這些平凡人的見義勇為壯舉,把河南的大愛播撒四方、感動中國。修改稿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的保障責任,又明確了社會各方的職責,有助於增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的剛性,消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為中原積極向上社會風氣的形成提供驅動,為民眾見義“敢”為提供全方位保障。

修改稿新增條款有“對被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子女參加中考、高考時,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加分;應徵入伍、報考公務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評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對舉薦、申報見義勇為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不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或者弄虛作假或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均會被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甚至會追究其刑責。

修改稿對在見義勇為現場負有法定職責或法定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職卻未履職的,給予的處罰有:“屬於公務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非公務人員的,處以二千元罰款,並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無後顧之憂,奮然前行者眾。“火海英雄”王鋒,“托舉三兄弟”劉新軍、賈曉玉、楊明榮,“板車哥”鄒令冬,“鄭州馬路產房愛心集體”……這些年我省的見義勇為英雄和模範層出不窮。中原大地這些平凡人的見義勇為壯舉,把河南的大愛播撒四方、感動中國。修改稿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的保障責任,又明確了社會各方的職責,有助於增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的剛性,消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為中原積極向上社會風氣的形成提供驅動,為民眾見義“敢”為提供全方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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