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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住網上惡搞詆毀國家英烈的歪風 立法保護國家英烈名譽權

法制網記者陳麗平

中華英烈是中華民族的脊樑。 在革命戰爭年代約有無數烈士為了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國家富強、人民幸福英勇犧牲, 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各行各業都湧現出許許多多的英雄烈士。

“他們的歷史功績不可磨滅, 他們的英烈精神是國家和民族的寶貴財富, 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精神源泉。 ” 全國人大代表、中共湖南省永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暉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詆毀、侮辱英烈的一股逆流, 這不僅僅是虛化歷史,

更重要的是動搖了社會主義根基, 但是現行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 不足以充分保護國家英烈的名譽等法律權益, 因此制定英烈名譽保護法十分必要。

立法確立英烈法律地位

“制定英烈名譽保護法, 是確立英烈應有法律地位的根本要求。 ” 李暉代表說, 英烈身上呈現出的無畏精神、崇高信仰, 滋養了一代又一代中華兒女砥礪前行, 引領中華民族、中國人民創造了中國奇跡, 書寫了中國震撼。 英烈的歷史貢獻和其對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現實意義不可磨滅, 應當而且十分必要用立法確立其應有的法律地位。

李暉代表認為, 制定英烈名譽保護法, 也是實現中華民族復興偉業的迫切要求。 任何一個國家和民族都有激勵自身奮發向上的精神源泉,

而英烈精神是中華民族的靈魂防線和精神長城。 不管時代如何變化, 英烈精神始終是中華民族的精神座標, 是向慕正義、追求崇高的價值底座。 通過立法固化和弘揚英烈精神, 樹立民族的精神標杆, 是引領和推動社會主義文化持續發展的現實需要, 更是實現中華民族復興偉業的迫切要求。

近年來, 在網路上出現了一股惡搞和詆毀國家英烈的歪風, 辱駡、褻瀆英雄事件時有發生, 左權、張思德、劉胡蘭、邱少雲、董存瑞、黃繼光、狼牙山五壯士、雷鋒等英雄均被詆毀侮辱。

“此類事件性質惡劣, 混淆視聽, 嚴重誤導青少年, 不僅僅是污蔑詆毀英雄本人, 更是詆毀污蔑英雄們身上所體現的信仰和精神,

否定中國共產黨流血犧牲的奮鬥歷史, 侵蝕黨、軍隊、國家發展壯大的根基。 ” 李暉代表認為, 對這類行為必須進行堅決鬥爭和嚴厲打擊。 然而, 近年來雖有個案判決, 從整體宏觀來說此類問題沒有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 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來保護國家英烈名譽迫在眉睫。

立法條件已經非常成熟

“制定英烈名譽保護法條件已經非常成熟, ” 李暉代表認為, 現行法規、規章和政策為立法提供了堅實基礎。

據瞭解, 我國近年來制定了《烈士褒揚條例》《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烈士安葬辦法》《烈士公祭辦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烈士紀念工作的意見》等, 都有對英烈保護內容的體現。

“可以在這些法規、規章和政策檔的基礎上, 整合構建一部完整的英烈名譽保護法, ” 李暉代表強調。

李暉代表認為, 依法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是我國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 但是, 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邊界, 應當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 這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關於自由的一般原則, 是為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劃定的邊界。 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及其他自由時, 都負有不得超過自由界限的法定義務。 這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 也是任何一個公民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 對英烈名譽的損害, 既是對英烈的名譽、榮譽的損害, 也是對中華民族的精神價值的損害。

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有關英雄名譽侵權案例民事判決書的公佈, 為制定英烈名譽保護法提供了司法依據。 “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的多份判決書中對“社會共識”“公眾認同”“民族情感”“我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公眾的民族情感和歷史情感”“社會公共利益”等概念的引入與肯定, 是國家機關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 嚴格遵守法定程式, 準確適用法律, 依法作出裁判, 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具體體現, 是對憲法秩序的維護和彰顯。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 無論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是廣大民眾, 英烈名譽保護意識都在提高。 ”李暉代表認為, 這為英烈名譽保護法律法規的有效貫徹提供了實施保障。

對誹謗英烈者嚴厲懲戒

李暉代表建議,立法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主要有:明確國家英烈名譽保護的範圍;明確社會各界在國家英烈名譽保護中的職責;明確規定如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無力提起侵權訴訟,由國家檢察機關提起國家公訴,或由民政部門、公民和其他社會組織提起社會公益訴訟。

“立法應對名譽精神層面做指導性規範。” 李暉代表認為,如全社會應尊重敬仰緬懷英雄,學習英雄精神,弘揚英雄品質;學校教育中教師有義務教育下一代牢記英雄;在清明節、抗戰勝利日、國家公祭日、烈士紀念日等重要節日應相應舉辦各種紀念英雄的活動等等。

李暉代表認為,立法還應規定禁止性規範,如不允許褻瀆、辱駡、詆毀、調侃、誹謗英雄。對上述行為違法,要構建法律責任懲戒機制。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納入刑法懲戒範疇。

對誹謗英烈者嚴厲懲戒

李暉代表建議,立法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主要有:明確國家英烈名譽保護的範圍;明確社會各界在國家英烈名譽保護中的職責;明確規定如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無力提起侵權訴訟,由國家檢察機關提起國家公訴,或由民政部門、公民和其他社會組織提起社會公益訴訟。

“立法應對名譽精神層面做指導性規範。” 李暉代表認為,如全社會應尊重敬仰緬懷英雄,學習英雄精神,弘揚英雄品質;學校教育中教師有義務教育下一代牢記英雄;在清明節、抗戰勝利日、國家公祭日、烈士紀念日等重要節日應相應舉辦各種紀念英雄的活動等等。

李暉代表認為,立法還應規定禁止性規範,如不允許褻瀆、辱駡、詆毀、調侃、誹謗英雄。對上述行為違法,要構建法律責任懲戒機制。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納入刑法懲戒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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