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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壁中院:審理法官巧調解 化解矛盾促和諧

【中原經濟網鶴壁訊】(河南經濟報記者 曹永飛 通訊員 楊波)3月30日, 在鶴壁中院法官的主持下, 姚某某撤離鶴壁市某公司廠區, 將租賃的廠房、土地交付給某公司, 某公司將35萬元賠償款支付給姚某某, 這起近兩年的矛盾糾紛終於“和平”解決。

2015年8月份, 姚某某租賃某公司閒置的廠房, 欲改建成芙蓉小鎮景觀酒店, 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了租期10年的租賃合同, 每年租金40萬元, 姚某某按約定先支付了首年租金18萬元後開始施工建設。 一個月後, 因沒有將工業用地變更成商業用地, 不符合建設規劃, 酒店施工被有關主管部門叫停,

並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姚某某與某公司因此發生糾紛, 協商無果的情況下, 姚某某向淇濱區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賠償損失並承擔違約責任, 某公司也提起賠償損失的反訴, 並要求姚某某將廠房恢復原狀, 撤離廠區。 淇濱區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 姚某某將廠房恢復原狀, 交付給某公司, 某公司退回18萬元租金, 並賠償姚某某損失45萬元。 雙方不服, 均提起上訴。 二審開庭時, 雙方即發生言語衝突, 調解時也發生激烈的爭吵, 對誰應承擔在工業用地上建設商業性質景觀酒店的損失問題, 雙方也各執一詞。 姚某某稱某公司明確承諾可以建設景觀酒店, 並稱周圍就是這樣建的, 必要時可以協調關係。 某公司對此不認可,
稱只是對外租賃廠房, 至於能否建設酒店是姚某某的事。 二審合議庭審查發現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不規範, 約定的權利義務也含糊不清, 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合議庭經走訪調查、認真合議認為, 姚某某與某公司作為從事商業經營的人員, 應當瞭解國家相應規定, 對租賃廠房的土地性質及工業土地上不允許從事商業經營應當是明知, 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廠房租賃帶來的損失。 在損失數額確定問題上, 合議庭調查詢問了酒店設計人員、具體施工人員, 還詳細瞭解了工程款項的支付情況, 並進行了詳細認真的現場勘查。 看到廠房閒置、淩亂, 合議庭感到很是惋惜, 同時也堅定了調解結案的決心。 前期工作完成後,
合議庭組織雙方多次協商, 當面、背靠背做工作, 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 做耐心的矛盾疏導。 終於, 功夫不負有心人, 雙方達成協議, 某公司一次性支付35萬元賠償款, 姚某某三日內將廠房、土地交付給某公司, 並撤離廠區。 達成調解後, 雙方均如約履行, 姚某某主動按期撤離廠區, 一起相持近兩年的矛盾糾紛妥善解決。

本案審理執行一步完成, 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 充分體現了市中院宣導的“加強審執聯動提高裁判履行率, 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宗旨, 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姚某某和某公司對合議庭的耐心解釋和調處工作表示真誠的感謝:“通過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 我們感到了你們法官的公正,

謝謝你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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