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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告前董事會主席陳曉索賠4900萬

新京報快訊(記者劉洋)今天, 國美起訴前董事會主席陳曉侵權索賠4900萬元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國美表示對方通過雜誌發佈不實言論使公司股價大跌, 被告陳曉則答辯稱沒接受採訪, 不同意賠償。

原告:採訪報導後股價大跌

原告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起訴稱, 2011年5月至6月, 《21世紀經濟報》和《商界》雜誌分別發表題為《國美事件再露面 陳曉大爆國美財務漏洞》、《陳曉是與非》的報導, 在報導中, 陳曉披露了大量有損國美品牌形象的不實甚至誹謗言論, 嚴重損害了公司聲譽, 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原告稱, 上述報導刊登後, 國內外媒體大量轉載和報導, 導致公司在港交所上市的“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的股價在複盤後連續兩天下跌, 市值損失達30多億港幣。 此外, 兩公司持有的約1400家國美電器門店的日常經營也遭受重大影響。

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認為, 陳曉的行為給兩公司的經營以及“國美電器”品牌的形象聲譽造成極大傷害, 直接導致其商品銷售受到影響。 為維護合法權益, 兩公司起訴陳曉, 要求他在《21世紀報導》和《商界》上公開道歉三次, 並賠償經濟損失4900萬元。

被告:未接受採訪 不同意賠償

被告陳曉本人今天未出席庭審, 兩名代理人到庭應訴, 表示不同意道歉賠償。

被告答辯稱,

根據最高法關於名譽權侵權解釋的相關規定, 只有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行為人有過錯、被害人有名譽權受損害的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等四個構成要件, 才可認定侵權。 就此案來講, 陳曉從客觀上並沒有實施侵害名譽權的違法行為, 主觀上沒有實施侵犯國美名譽權的過錯, 國美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名譽權受損。

“只是朋友間的談話。 ”代理律師說, 陳曉此前幾次囑咐記者, 他們之間的對話不是採訪, 其並沒有接受過《21世紀經濟報導》的採訪, 《商界》雜誌社刊登的關於國美經營模式的報導是其往期報導整理而成。 國美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涉案兩篇文章報導的相關證據是陳曉提供的。

此外, 被告認為, 國美股價下跌與涉案文章沒有關聯, 國美索賠4900萬元的經濟損失也沒有任何證據。

該案質證階段一直持續至下午三點。 法庭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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