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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能否享受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

我們知道, 現在農村征地拆遷比較普遍, 甚至有一些地方一個村的大部分或全部土地或房屋被徵收, 這個時候, 不少地方是採取按人頭來分配征地補償款, 拆遷安置房面積, 或者按照一個人頭或戶頭發多少錢的補償安置方案。

那麼, 有人問了, 我們這裡征地拆遷的時候, 我老婆已經懷孕了, 未出生的胎兒是不是應該算一個人頭分配征地補償款, 安置房面積或者人頭費呢?今天, 愛土拆遷律師團就來為大家詳細解讀這個問題。

今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 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 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以上兩條規定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 未出生的胎兒在法律上還不算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 因此, 他也就不享受相應的權利, 不承擔相應的義務。 只有兩種例外情形可以視作胎兒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那就是要繼承遺產或者有人要贈與胎兒財產。

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安置房面積、拆遷補償人頭費顯然不屬於遺產繼承和接受捐贈這兩種情形, 所以,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 胎兒是不能享受分配征地補償款、拆遷安置房面積、拆遷人頭費補償的權利的。

可能寫完上邊這句話, 就有當事人要說了, 你說的不對, 你說胎兒不能享受分配, 為什麼我們這裡就分配了呢?

這個問題提的很好。 我說的胎兒不能享受分配征地補償款、拆遷安置房面積、拆遷人頭費補償的權利,

是從法律的角度為大家來分析的。 一些地方把未出生的胎兒也納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對象, 這其實是全體被徵收人對胎兒的一種財產贈與行為。

也就是說, 法律規定胎兒沒有權利分配, 因此, 村裡以村民會議的方式決定不給胎兒份額, 這並不違法。 但是, 村民會議一致討論決定, 給未出生的胎兒也算一份, 並且, 以後村裡其他財產收益分配都考慮未出生胎兒的份額, 那麼, 這可以視作全體村民都願意把自己的一部分權利贈與給這些胎兒, 這就符合了胎兒在接受贈與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 也受法律的保護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為會員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七款規定, 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 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因此一定要記住, 是否給未出生胎兒分配征地補償款, 一定是以村民會議這種法律規定的形式作出決定才有效。 一些地方村幹部在沒有經過村民會議表決的情況下私自決定給胎兒分配征地補償款,

拆遷安置房面積或拆遷人頭費, 這樣的做法實際上損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權利, 是不合法的。

綜上所述, 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清晰的結論:根據我國法律, 未出生的胎兒不能享受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應政策, 但是全體村民共同決定給予未出生胎兒份額除外, 同時, 全體村民作出共同決定的方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

關於未出生的胎兒能否享受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問題, 就為大家分析到這裡, 如果還想瞭解更多征地拆遷相關法律知識, 歡迎大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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