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律師:賣場及銀行拒絕退還手續費的做法是錯誤的,
沒有法律依據。
因為產品品質問題而退貨,
其實質是解除了與賣場、銀行三方之間形成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係。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解除後,
尚未履行的,
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
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
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
合同既已解除,
分期付款行為便已不存在,
銀行再收取分期付款手續費已無法律依據。
因此,
賣場應全額退還商品價款,
銀行亦應悉數退還分期付款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