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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離職仍要補償 程式違規訴求被駁

2014年7月1日,王剛入職某公司擔任銷售副總經理一職,但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 自2016年1月11日起,王剛沒有再到公司上班,同年3月14日,某公司視王剛自動離職。

隨後,王剛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但王剛和公司對仲裁裁決都不服。 於是,該案被訴至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王剛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補繳社會保險費並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

法院一審後,判決支持了王剛關於兩倍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請求,但沒有支持他關於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的請求。

公司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烏市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判決結果,法官解釋說,公司雇傭王剛卻沒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應當按照王剛的工資標準,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兩倍工資。 同時,公司應當為王剛繳納養老、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險費用。

對於王剛訴請的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法院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依法通知用人單位。 本案中,王剛並未通知公司是因其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拖欠工資或存在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以自行不來單位上班的方式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因此該情形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公司無需向王剛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制日報記者 潘從武

法制日報通訊員 王朋坤 張文婧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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