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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延誤誰來負責

此事引發了大家的廣泛討論, 這樣的事件該由誰來負責成為事件的焦點問題。 物流公司方面:快件延誤, 順豐自然應當承擔責任。 但是這個責任具體是哪方面的責任很關鍵, 是快件延誤的約定責任, 還是病人因快件延誤病情惡化的責任?快遞公司與客戶之間是有一個快遞服務合同的, 合同中的條款約定了相關的權利義務, 快件延誤, 快遞公司應當承擔延誤的責任, 包括因延誤給客戶造成的直接損失。 但這個損失必須是與快件延誤之間有確定的、必然的因果聯繫的, 否則快遞公司不承擔相關責任。

顯然, 藥品延誤只是造成病情惡化的可能性原因之一, 但並不是必然的原因, 因為病人在醫院治療, 醫院有義務採取其他方式進行搶救, 如果讓快遞公司因此承擔病人死亡的全部責任, 明顯有失公允。 病人家屬方面:因病情緊急, 所需藥品必須在短時間內到達, 但是由於藥品的特殊屬性, 快遞公司告知寄件人可在4天內送達, 病人家屬考慮後同意。 根據常識, 快件在長途運輸過程中是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的, 時效是無法100%保證, 病人家屬明知這一情況, 在快遞公司明確告知後, 經過遲疑、考慮後, 仍然同意, 表明其接受這一不確定性以及該不確定性可能導致的後果。 因此, 病人家屬也應當對快件延誤導致的後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 藥品寄送延誤不是導致病人腦死亡的直接、必然原因, 快遞公司僅在快遞服務合同中關於延遲送達的相關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病人家屬在選擇藥品運送方式的過程中, 存在一定的過失, 應由其自身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丨山西農業大學法律愛好者協會 王晨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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