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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結婚鑽戒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 是不是兩夫妻所有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錯!記住咯, 認真做好小筆記, 以下八種財產可能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屬於!!!

1、公積金

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 關鍵在於婚前還是婚後。 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先計算出兩人婚姻關係中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總額, 再進行分割。 如果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 可以由一方根據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2、保 險

3、房產

三是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 顯然, 該房子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方名下或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 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 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不動產貸款, 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4、承租轉租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因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 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 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 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 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審判時, 可以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5、獎牌獎金

法律規定, 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 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 是運動員個人榮譽象徵, 具有特定人身物質, 應視為是個人所有財產。

6、智慧財產權與收益

判定以該智慧財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 不是智慧財產權本身取得時間為判斷標準, 離婚以現在財產進行分割, 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 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照顧。

7、軍人復員費等

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 須得軍人同意。

8、 彩禮禮金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戀愛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 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 接受彩禮本身就蘊含著對方答應結婚。 雙方締結婚姻關係, 目的達到, 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 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 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一方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那麼, 問題來了↓↓

結婚鑽戒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基本案情】

本案的分歧在於對結婚鑽戒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 鑽戒是劉某的個人財產, 劉某享有鑽戒的所有權。

【評析】

我國《婚姻法》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 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因繼承得到的財產, 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贈與得到的財產, 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 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同時,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鑽戒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應當視為劉某的個人財產, 歸劉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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