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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家的土地在哪種情形下會被村集體收回?

有許多網友諮詢, 自己老家的承包地要麼一直閒置著, 要麼就讓別人耕種了, 反正自己是基本沒過問了。 現在農地改革深化, 不知道會不會被村集體收回?

首先呢,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合同未到期, 發包方不得違反規定收回或者調整承包地。

雖然政策上講承包合同沒到期, 村集體作為發包方是不得收回承包地的, 可實際操作中, 如果承包期內有下列情形的就會被村集體收回:

情形一

承包期內, 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 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 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這一情形可以查閱土地承包法26條規定。

情形二

承包期內, 婦女結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這一情形可以查閱土地承包法30條規定。

除上述兩種情形以外, 發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做法, 原則上都是違法的。

當然, 如果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上有“解除合同, 收回土地”的相關約定(該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當條件成就時, 發包方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收回承包地。

其實還有一種情形就是承包方已經死亡且家庭成員也沒有了,

這種情形根據土地承包法規定, 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 “戶”是承包的主體。 承包共有人部分死亡, 承包關係不變;承包戶成員全部滅失的, 收回承包土地, 不可以繼承。 但是繼承人可以繼承土地上尚未收穫的受益。

特別提示:承包“戶”和生活中的一家人的“戶”和戶籍管理上的“戶”有區別, 應該是承包時, 一份承包合同上的全部共有人組成一個承包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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