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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部下發意見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山東為試點省區

昨日,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 就完善律師調解制度, 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提出意見。

一、律師調解工作模式

律師調解是指律師、依法成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或者律師調解中心作為中立協力廠商主持調解, 協助糾紛各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活動。 可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 將律師調解與訴訟服務、公共法律服務相結合, 也可在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設立律師調解中心、調解工作室,

接受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移送, 參與矛盾化解和糾紛解決。

二、律師調解案件範圍

律師調解可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 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 但是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

三、律師調解工作程式

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向當事人提供承辦律師調解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調解員名冊, 並在公示欄、官方網站等平臺公開名冊資訊, 方便當事人查詢和選擇。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接受相關委託代理或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時, 應當告知當事人優先選擇調解或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律師調解一般由一名調解員主持。

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或者當事人要求由兩名以上調解員共同調解的案件, 可以由兩名以上調解員調解, 並由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指定一名調解員主持。 當事人具有正當理由的, 可以申請更換律師調解員。 律師調解員根據調解程式依法開展調解工作, 律師調解的期限為30日, 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 不受此限。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 出具調解協議書;期限屆滿無法達成調解協定, 當事人不同意繼續調解的, 終止調解。

律師調解員組織調解, 應當用書面形式記錄爭議事項和調解情況, 並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應當建立完整的電子及紙質書面調解檔案, 供當事人查詢。

調解程式終結時, 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定的, 律師調解員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 可以用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 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在訴訟程式中, 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外, 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

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設立的律師調解組織受理當事人直接申請, 主持調解糾紛的, 參照上述程式開展。

四、調解協議如何執行

1、完善調解協議與支付令對接機制。 經律師調解達成的和解協定、調解協定中, 具有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給付內容的, 債權人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2、完善調解協定司法確認程式。 經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 當事人可以向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請確認其效力,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五、試點地區

本試點工作在北京、黑龍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11個省(直轄市)進行。

律師調解制度對充分發揮律師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專業優勢、職業優勢和實踐優勢, 推動形成中國特色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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