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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落的隕石是不是誰發現/撿到就是誰的?

文/肖輝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10月4日, 中秋之夜, 雲南迪慶州的人們沒有看到月亮, 卻看到一塊燃燒著的“月餅”石破天驚的從天而降。 巨大的空爆聲後, 門窗抖動, 然後歸於平靜, 不知落於何處。 後經證實, 這是一枚自太空墜落的“火流星”。 一時間, 尋寶者們聞風而動, 集結在香格里拉, 無人機、GPS、金屬探測儀、越野車等尋寶裝備都派上了用場。

那麼, 如果有人找到了這塊隕石, 能屬於他嗎?

過往案件

上述問題一直困擾著新疆牧民朱曼. 熱阿瑪紮恩。 根據新聞報導, 1986年7月, 牧民朱曼·熱阿瑪紮恩在自家草場放牧時, 意外發現了一塊巨大的“奇石”, 及時上報後, 村委會及鎮政府決定讓其繼續看管此奇石。 2011年, 這塊石頭被鑒定為隕鐵,隨後阿勒泰市政府派人拉走了這塊17噸重的隕石。 2015年底, 朱曼和兩個兒子將阿勒泰市政府告上法庭, 希望政府返還隕石。 同時, 朱曼及家人提出,

要求政府賠償27年來的看管費用, 訴訟費也應由政府承擔。 但這次起訴最終被法院駁回, 理由是“政府把石頭挪走不屬於民事行為, 原告應該進行行政訴訟”。 朱曼一家不服, 隨即上訴到阿勒泰地區中院, 法院依然維持了原裁定。 三人再向高院申訴, 該案被發回重審。

庭審中, 隕石的所有權問題成為了雙方爭議的焦點。 原告朱曼一家認為, 這塊隕石不屬於物權法和其它法律所規定的歸屬國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和自然資源, 政府認為隕石屬於物權法規定的“等”字範圍內的自然資源, 牽強附會, 沒有依據。 隕石在其實際佔有的情況下, 政府強行運走隕石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應當恢復原狀。 即使認定隕石的所有權歸國家,

按照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 隕石及其相關權利, 在劃分牧場時就已被包含在內了。 政府運走隕石是一種非法干涉, 侵害了牧民對牧場及其附著物的相關權益。 被告阿勒泰市政府認為, 按照《物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 屬於國家所有”, 其中的“等”字意味著自然資源不僅限於以上幾類, 隕石也應當屬於自然資源, 其所有權應歸國家。

針對該案件, 國內多位法學學者均坦誠, 對於隕石的歸屬, 目前的法律沒有具體規定, 但大多學者傾向認為隕石應歸國家所有。

隕石是什麼?

根據百度百科, 隕石也稱“隕星”, 是地球以外脫離原有運行軌道的宇宙流星或塵碎塊飛快散落到地球或其它行星表面的未燃盡的石質、鐵質或是石鐵混合的物質。 大多數隕石來自于火星和木星間的小行星帶, 小部分來自月球和火星。 隕石大體可分為石質隕石(主要成分是矽酸鹽)、鐵質隕石(鐵鎳合金), 石鐵混合隕石(鐵和矽酸鹽混合物)。 隕星的形狀各異,

最大的隕石是重1770千克的吉林1號隕石, 最大的隕鐵是納米比亞的戈巴隕鐵, 重約60噸。 中國隕鐵石之冠是新疆青河縣發現的“銀駱駝”, 約重28噸。

隕石屬於無主物嗎?

無主物, 是法律名詞, 意指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 隕石屬於天外之物, 沒有所有人, 應屬“無主物”。但我國立法上並沒有規定“無主物”。

嵌入地下被埋藏的隕石屬於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嗎?

埋藏物,是指被埋藏不易被他人從外部發現的動產,該動產是有主物,只是所有權人不明。

隱藏物,指隱藏於不動產或動產之中、所有權人不明的物。

綜上,嵌入地下被埋藏的隕石不屬於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在我國,“無主物”是否適用“先佔先得”原則?

從老百姓最樸素的認識來看,無主物誰先撿到就屬於誰。雖然“無主物”的先佔先得早在羅馬法中就有規定,並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承襲,但我國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先占制度,多數學者認為無主物歸國家所有,而否認先占取得。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來看,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珍貴野生動植物、礦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灘塗等重要財產依法都屬國家財產,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等根據特殊的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再此之外的無主財產範圍很少,而且價值有限,例如一些所有人不明的廢棄物,國家並沒有強調擁有所有權,先占者可以將這些廢棄物進行買賣、佔有等。

他山之石:

美國法律對無主物的權屬進行了明確規定:發現無主動產,歸發現者。發現不動產,則無論如何歸土地所有人。美國法律認為隕石屬於不動產,所以歸土地所有權人。則,如土地屬於個人的,隕石歸個人所有;如土地屬於州或者聯邦政府的,隕石歸政府所有。

特別注意:

我國地質礦產部於1995年5月4日頒佈了《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根據該規定,被保護的地質遺跡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挖掘、買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該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隕石屬於應當保護的地質遺跡。則,這類隕石屬於國家所有。

隕石是無主物的一個類別,它的歸屬爭議,反映了我國法律對於無主物及先占制度法律規定的缺失,國家應儘早立法明確類似“天外來物”的性質及歸屬,以避免爭議。個人認為,隕石是從外太空落入地球後形成,之前沒有被任何人控制佔有,所以它屬於無主物,隕石跟礦藏的屬性更接近,但它又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礦藏,所以依據現行法律,它的歸屬仍然存在爭議。在國家沒有立法明確規範前,可以《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為標準,認定隕石為應被保護的地質遺跡,屬於國家所有。

文中部分圖片來自於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本文由合縱律師事務所律師撰稿,如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應屬“無主物”。但我國立法上並沒有規定“無主物”。

嵌入地下被埋藏的隕石屬於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嗎?

埋藏物,是指被埋藏不易被他人從外部發現的動產,該動產是有主物,只是所有權人不明。

隱藏物,指隱藏於不動產或動產之中、所有權人不明的物。

綜上,嵌入地下被埋藏的隕石不屬於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在我國,“無主物”是否適用“先佔先得”原則?

從老百姓最樸素的認識來看,無主物誰先撿到就屬於誰。雖然“無主物”的先佔先得早在羅馬法中就有規定,並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承襲,但我國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先占制度,多數學者認為無主物歸國家所有,而否認先占取得。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來看,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珍貴野生動植物、礦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灘塗等重要財產依法都屬國家財產,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等根據特殊的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再此之外的無主財產範圍很少,而且價值有限,例如一些所有人不明的廢棄物,國家並沒有強調擁有所有權,先占者可以將這些廢棄物進行買賣、佔有等。

他山之石:

美國法律對無主物的權屬進行了明確規定:發現無主動產,歸發現者。發現不動產,則無論如何歸土地所有人。美國法律認為隕石屬於不動產,所以歸土地所有權人。則,如土地屬於個人的,隕石歸個人所有;如土地屬於州或者聯邦政府的,隕石歸政府所有。

特別注意:

我國地質礦產部於1995年5月4日頒佈了《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根據該規定,被保護的地質遺跡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挖掘、買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該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隕石屬於應當保護的地質遺跡。則,這類隕石屬於國家所有。

隕石是無主物的一個類別,它的歸屬爭議,反映了我國法律對於無主物及先占制度法律規定的缺失,國家應儘早立法明確類似“天外來物”的性質及歸屬,以避免爭議。個人認為,隕石是從外太空落入地球後形成,之前沒有被任何人控制佔有,所以它屬於無主物,隕石跟礦藏的屬性更接近,但它又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礦藏,所以依據現行法律,它的歸屬仍然存在爭議。在國家沒有立法明確規範前,可以《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為標準,認定隕石為應被保護的地質遺跡,屬於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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