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技和武器裝備領域是軍民融合發展的重點, 也是衡量軍民融合發展水準的重要標誌。 習主席在出席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解放軍代表團全體會議時強調, 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深厚土壤, 順勢而為、乘勢而上, 深入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 開展軍民協同創新, 推動軍民科技基礎要素融合, 加快建立軍民融合創新體系。
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範、引導、保障作用, 構建系統完備的科技軍民融合政策制度體系, 是落實國家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
加強科技領域軍民融合法規體系戰略籌畫
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 往往涉及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域的重大關係, 尤其需要加強立法的戰略籌畫, 出臺高層次的綜合性、專門性法律法規。 科技領域軍民融合法規體系是一次全新的制度架構, 需要從國防法層面進行頂層設計, 制定原則性規定。
由於頒發時間較早, 現行《國防法》對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有關問題只有宏觀規定。 相關部門雖然已經出臺了一批有關國防科技軍民融合的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檔, 但多數規定層次較低, 立法碎片化情況嚴重, 有的還相互衝突矛盾, 權威性、綜合性不夠。
抓住科技領域軍民融合立法的時機條件
2005年以來, 隨著一系列法律規章、政策制度密集出臺, 國防科技創新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新格局逐步形成, 為打破軍民二元分離結構、理清軍民融合的內容範圍提供了行為準則。
2015年8月全國人大修訂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該法強調“國家建立有效的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體系, 完善國防科技協同創新體制機制。 ”相配套的軍工科研管理條例、國防科技工業安全保密條例、國防科技創新平臺管理條例、國防專利條例等已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規劃。
2016年3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了《關於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的意見》, 《意見》強調指出, “加強科技領域統籌, 著力提高軍民協同創新能力。 ”這一要求明確了統籌推進軍民技術融合發展的目標要求。 據瞭解,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圍繞國防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權利歸屬和利益分配等問題進行了系列研究, 國防專利解密制度即將出臺;工信部軍民結合推進司也先後開展了國防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分配、軍民兩用技術成果轉化體系等研究, 國防智慧財產權轉化在政策層面上有所突破, 這表明推動科技領域軍民融合發展已經深入人心,
當前, 隨著國防和軍隊改革的不斷深化, 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已步入重要視窗期, 亟需抓住這一有利契機, 破除制度藩籬和利益羈絆, 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制約國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的體制性障礙、結構性矛盾、政策性問題, 建立健全有利於國防科技深度融合發展的組織管理體系、工作運行體系、政策制度體系, 著力疏通阻礙軍民深度融合的“堵點”, 緩解影響國防科技創新的“痛點”。
推動國防科技軍民融合重點領域立法
完善科技領域軍民融合法規體系, 必須加強同國家戰略規劃對接, 結合貫徹軍隊建設發展“十三五”規劃,
完善科技軍民融合領導管理體制立法。 領導管理體制建設, 是國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程, 也是推動國防科技深度融合發展的關鍵所在, 需要從國家層面加強宏觀統籌, 形成統一領導、軍地協調、順暢高效的組織管理體系。 現行《國防法》規定, “中央軍委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但對各自職權卻界定不明, 這也導致在實際工作中, 相關體制、政策和運行機制還面臨著諸多矛盾和問題。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軍民融合機制建設上, 提出了要建立統一領導、軍地協調、需求對接、資源分享機制。 目前, 黨中央已成立中央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 加強對軍民融合發展集中統一領導, 多個省市也已成立軍民融合發展領導機構,這些都有待上升為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時通過立法設計出國家主導、需求牽引、市場運作相統一的工作運行體制,進一步明確政府、軍隊、國企、民企、公民所應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協調他們在軍民融合過程中的相互關係。
完善國防科技協同創新立法。長期以來,國防科技創新一直在獨立的體系內運行,與國家民用科技創新體系聯繫並不緊密,導致科研管理體系難以銜接,重複投資現象非常嚴重。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明確提出“健全國防工業體系,完善國防科技協同創新體制”。2016年5月發佈的《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要求建立軍民融合重大科研任務形成機制,通過基礎研究關鍵技術與集成應用等創新鏈一體化設計,構建軍民共用技術專案聯合論證和實施模式,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軍民科技創新體系,在更廣範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上把國防科技創新體系納入國家科技創新體系之中,實現兩個體系相互相容同步發展,使國防科技創新得到強力支援和持續推動。
根據上述要求,在完善科技領域軍民融合立法時,一是要在國家層面上建立統一國防科研管理體制,把分散在軍、政不同部門的科研管理和投資許可權進行適當歸併,統一規劃,統籌使用;二是建立軍民通用的標準體系和軍民相容的技術標準制度,推進技術標準銜接,從根本上消除軍地間形成的技術壁壘,掃除軍地間技術障礙,促進軍地技術雙向轉移和協調運轉;三是建立國家科技創新綜合管理資訊平臺,明確軍民協同創新智慧財產權相關政策,實現跨軍地、跨領域、跨部門申報項目統一的管理、評估,實現國家層面的專案統籌。
完善推動國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立法。國防科技成果是國家科技成果創新中最密集、最高端、最活躍的部分,國防智慧財產權在民用領域的轉化應用是軍民融合科技創新的關鍵環節。現行國防法只是規定國防技術成果屬於國防資產,缺乏相應的轉化規定。實踐中,由於缺少有效的軍民資訊溝通管道,相應的評估、評價和交易機制尚未建立,加上軍隊的政策與體制障礙,國防智慧財產權運營總體上能力不強,國防科技成果轉化管道不暢、轉化率非常低,與國家創新發展需求不相適用。
推動國防智慧財產權民用轉化,迫切需要出臺促進國防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在《國防法》中對國防科技成果作出明確規定,確保國防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工作有法可依。一是明確國防智慧財產權權屬,制定利益分配、價值評估、轉移轉化的相關規定;二是完善國防智慧財產權成果的保密和解密機制;三是加強對國防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的監督;四是制定推廣轉化的優惠政策,包括靈活運用國家財政補貼、稅收減免、投融資等多項政策,打通產業鏈和資本鏈,促進國防科技成果與市場和資本對接。(作者單位:國防科技大學)
投稿郵箱: gmjs2015@163.com
作者:毛國輝
來源: 光明軍事
版權聲明:如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
多個省市也已成立軍民融合發展領導機構,這些都有待上升為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時通過立法設計出國家主導、需求牽引、市場運作相統一的工作運行體制,進一步明確政府、軍隊、國企、民企、公民所應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協調他們在軍民融合過程中的相互關係。完善國防科技協同創新立法。長期以來,國防科技創新一直在獨立的體系內運行,與國家民用科技創新體系聯繫並不緊密,導致科研管理體系難以銜接,重複投資現象非常嚴重。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明確提出“健全國防工業體系,完善國防科技協同創新體制”。2016年5月發佈的《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要求建立軍民融合重大科研任務形成機制,通過基礎研究關鍵技術與集成應用等創新鏈一體化設計,構建軍民共用技術專案聯合論證和實施模式,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軍民科技創新體系,在更廣範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上把國防科技創新體系納入國家科技創新體系之中,實現兩個體系相互相容同步發展,使國防科技創新得到強力支援和持續推動。
根據上述要求,在完善科技領域軍民融合立法時,一是要在國家層面上建立統一國防科研管理體制,把分散在軍、政不同部門的科研管理和投資許可權進行適當歸併,統一規劃,統籌使用;二是建立軍民通用的標準體系和軍民相容的技術標準制度,推進技術標準銜接,從根本上消除軍地間形成的技術壁壘,掃除軍地間技術障礙,促進軍地技術雙向轉移和協調運轉;三是建立國家科技創新綜合管理資訊平臺,明確軍民協同創新智慧財產權相關政策,實現跨軍地、跨領域、跨部門申報項目統一的管理、評估,實現國家層面的專案統籌。
完善推動國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立法。國防科技成果是國家科技成果創新中最密集、最高端、最活躍的部分,國防智慧財產權在民用領域的轉化應用是軍民融合科技創新的關鍵環節。現行國防法只是規定國防技術成果屬於國防資產,缺乏相應的轉化規定。實踐中,由於缺少有效的軍民資訊溝通管道,相應的評估、評價和交易機制尚未建立,加上軍隊的政策與體制障礙,國防智慧財產權運營總體上能力不強,國防科技成果轉化管道不暢、轉化率非常低,與國家創新發展需求不相適用。
推動國防智慧財產權民用轉化,迫切需要出臺促進國防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在《國防法》中對國防科技成果作出明確規定,確保國防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工作有法可依。一是明確國防智慧財產權權屬,制定利益分配、價值評估、轉移轉化的相關規定;二是完善國防智慧財產權成果的保密和解密機制;三是加強對國防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的監督;四是制定推廣轉化的優惠政策,包括靈活運用國家財政補貼、稅收減免、投融資等多項政策,打通產業鏈和資本鏈,促進國防科技成果與市場和資本對接。(作者單位:國防科技大學)
投稿郵箱: gmjs2015@163.com
作者:毛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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