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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家長的你知道嗎?孩子交人託管,出了事故誰來負責?

現在, 生活節奏快, 工作壓力大, 不少家長因為工作原因, 考慮將孩子送到託管中心、小飯桌或者找人代為撫養, 自己忙著上班掙錢。

可是不管把孩子交人代為撫養, 還是送到託管中心或者小飯桌, 孩子出了事故誰來負責呢?

案例一:2歲的兒子委託人照看, 卻因病死亡誰之過?

因工作忙碌, 鄭某夫婦倆將2歲的兒子委託給他人照看, 兒子卻因病死亡。

日前, 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令林某、吳某共同賠償原告53.7萬。

2014年2月, 原告鄭某、秦某生下兒子小秦。 2016年4月, 秦某因外出經商,

經人介紹將兒子小秦交由林某代為撫養。 林某沒有正式工作, 平時以幫他人照看孩子賺取托養費用為生。

原、被告雙方經協商約定:小秦交由被告托養, 托養工資為每月3200元, 按月支付, 奶粉、尿包、衣服等其他日用品均由原告自負, 醫療費及其他額外支出由原告自負。 在托養期間, 林某發現小秦經常有拉肚子。

2016年9月28日, 林某發現小秦拉肚子, 就給小秦喝了自製的茶, 到了晚上7點多, 小秦拉肚子的症狀仍沒有改善, 林某又給小秦喝了鄰居給的藥粉。 次日淩晨, 林某發現小秦因肚子不舒服而睡得不安穩, 且臉色蒼白, 嘴唇淤青, 同時小秦又嚷著肚子不舒服, 便帶小秦到村裡衛生室治療, 醫生經檢查後給小秦開了一些消化藥粉和中草藥肚臍貼, 林某當場給小秦喝藥及貼肚臍貼, 事後帶小秦回家繼續睡覺。 幾個小時後, 林某發現小秦情況越發嚴重, 於是與家人一起送小秦至醫院進行救治, 並通知了鄭某。 最終小秦因搶救無效死亡。

永嘉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小秦死亡原因進行鑒定且, 死者小秦系空腸、回腸、結腸炎症引起化膿性腹膜炎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2017年6月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38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 原告的合理損失為101.4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法 院 判 決

法院認為, 該案中, 原告鄭某、秦某因自身原因不能照看小秦, 故將小秦委託給被告照看的行為構成委託監護關係, 小秦在被告處托養期間死亡, 兩原告有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監護人負有保護被監護人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 在委託監護期間, 被委託人應認真履行臨時監護職責, 如果因受託人過錯致使被監護人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的, 被委託監護人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原告將小秦委託給被告林某照顧, 構成法律上的委託監護關係。

被告林某在照看小秦期間, 在發現小秦經常有拉肚子時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既未帶小秦到醫院作全面檢查,又沒有及時告知兩原告,延誤了治療時機,以致造成小秦死亡的嚴重後果。托養期間,吳某亦有照看小秦,故可認定為兩被告共同接受託養,且托養所收取的費用亦歸家庭所有,故吳某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林某的過錯程度,結合小秦死亡原因,法院酌情認定林某、吳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共計53.7萬元。

案例二:孩子在“小飯桌”摔傷,誰擔責?

孩子在“小飯桌”因嬉鬧摔傷,對方監護人和小飯桌負責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依法判決李某、趙某賠償小芹醫療費、鑒定費等共計7430.81元;小飯桌經營者張某賠償小芹醫療費、鑒定費等共計6369.26元。

案 情

2015年9月15日中午,在張某開辦的小飯桌就餐後,樂樂與小芹嬉鬧時不慎將小芹的兩顆門牙磕斷,次日張某、樂樂的監護人李某才帶小芹治療。經診斷,小芹受傷牙齒已喪失功能,目前僅能進行修補,成年後才能安裝烤瓷牙。小芹方認為,樂樂作為侵權人,因其未成年,其侵權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李某、趙某承擔;張某作為小飯桌的負責人,在現場未予制止小芹和樂樂嬉鬧致原告受傷,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小芹將李某、趙某和張某訴至法院,索要各項損失兩萬餘元。

對此,樂樂、李某、趙某辯稱,當時小芹和樂樂把手做遊戲,因小芹用力過大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手脫離樂樂的手後摔倒,牙齒受傷。但事發時,樂樂未故意做動作使小芹摔倒,不是侵權人。

樂樂一家還認為,大人將孩子送至張某開辦的小飯桌,應視為將家長的監護義務臨時轉移至張某處,且張某收取託管費用,承諾包含管理費並保證孩子的安全,其有責任和義務管理孩子,而其未盡到該義務致原告受傷是主要原因。綜上,樂樂一家認為,張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他們的訴訟請求。

而張某則辯稱,自己開辦小飯桌為學生提供午餐,並對幼稚園及小學一年級至二年級的學生負責接送。小芹是小學三年級學生,他已向小芹母親講明讓小芹試吃一周,保證飯菜的衛生、安全與室內就餐時的人身安全,且不負責接送。事發當日,小芹試吃第一天,午餐後張某帶一至二年級學生排好隊去上學,小芹也正好一塊兒去上學,走至胡同口時因小芹和樂樂打鬧磕到了牙齒。張某認為,小芹只是在小飯桌處吃午餐,收取的費用只是飯費,不包括管理等費用,自己對小芹上學途中的人身安全無保護義務。

法 院 判 決

對於各方的說法,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芹和樂樂均系不滿10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張某開辦的小飯桌吃過午餐後,牽手轉圈遊戲過程中小芹摔倒致雙側前牙冠折。小芹牙齒受傷的損害結果與樂樂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應由樂樂監護人即李某、趙某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張某作為小飯桌的開辦者、經營者、管理者在收取了相關費用後,對在此就餐的小芹及樂樂負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其對二人做遊戲未予制止致小芹受傷證明其在管理上存在不足。小芹與樂樂做遊戲玩鬧,共同實施危險行為造成自身受到損害,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故應相應減少侵權人的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原被告對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確定小芹的監護人和樂樂的監護人各承擔35%的責任、張某承擔30%的責任,並作出如上判決。

案例三:5歲幼童託管受虐,狠心幼師獲刑

兒童在托兒所遭虐待受傷 施虐阿姨要承擔責任。

五歲女童小肖從托兒所回來後,父親發現她全身有多處傷痕。孩子說,是被托兒所的阿姨陳某某打的。2月4日,福州倉山警方依法對涉嫌虐待罪的陳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倉山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陳某某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據瞭解,2013年初,老肖將女兒小肖寄在冠浦路麥頂學園(民辦幼稚園)全託管。2015年6月,因麥頂學園停辦全託管業務,麥頂學園負責孩童接送的工作人員陳某某從麥頂學園辭職。隨後,陳某以倉山區晨希託管所工作人員的名義,勸說肖某將女兒小肖轉到其負責的全託管機構,實際上是陳某某私自經營的家庭寄養。今年2月初,老肖發現女兒多處受傷,後送醫治療。陳某某稱,孩子的傷是自殘和摔倒所致,孩子則堅稱是被陳某某打傷的。

後經審查認定,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1月31日間,兒童小肖、小高、小吳稍有不聽從要求,陳某某即加以辱駡、訓斥,甚至毆打,對小肖的虐待行為尤為惡劣。

經司法鑒定,小肖屬輕微傷。在庭審過程中,陳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包括幼稚園教師及工作人員,無論是個人還是機構,都將難逃法律責任。

法 官 提 醒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家長們注意一下幾方面的問題。

首先注意安全問題。不管是找人代為撫養還是託管中心或者“小飯桌”,它們的管理人員少,師資力量薄弱。家長多提醒自己的孩子避免打鬧,不做危險的遊戲。玩耍時不要傷害其他小朋友。一旦造成傷害事件,不管託管中心或者“小飯桌”等有責任,致害者也有責任。

其次要注意衛生條件。孩子的健康最關鍵,家長可以監督選擇託管中心或者“小飯桌”是否具有衛生防疫部門辦頒發的衛生合格證書。經常檢查它們用於孩子一日三餐的原材料。

還有一點重要的就是注意考察管理人員的素質。特別是女童家長,一方面注重教育孩子如何自我保護;一方面在選擇託管中心或者“小飯桌”時,要讓女性管理者照顧孩子的起居生活。並要留意自己的孩子在託管中心或者“小飯桌”生活期間的一舉一動。

最後法官提醒各位家長,類似上述事件往往具有隱蔽特點,家長要儘早發現端倪。

作者:張立葉

在發現小秦經常有拉肚子時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既未帶小秦到醫院作全面檢查,又沒有及時告知兩原告,延誤了治療時機,以致造成小秦死亡的嚴重後果。托養期間,吳某亦有照看小秦,故可認定為兩被告共同接受託養,且托養所收取的費用亦歸家庭所有,故吳某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林某的過錯程度,結合小秦死亡原因,法院酌情認定林某、吳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共計53.7萬元。

案例二:孩子在“小飯桌”摔傷,誰擔責?

孩子在“小飯桌”因嬉鬧摔傷,對方監護人和小飯桌負責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依法判決李某、趙某賠償小芹醫療費、鑒定費等共計7430.81元;小飯桌經營者張某賠償小芹醫療費、鑒定費等共計6369.26元。

案 情

2015年9月15日中午,在張某開辦的小飯桌就餐後,樂樂與小芹嬉鬧時不慎將小芹的兩顆門牙磕斷,次日張某、樂樂的監護人李某才帶小芹治療。經診斷,小芹受傷牙齒已喪失功能,目前僅能進行修補,成年後才能安裝烤瓷牙。小芹方認為,樂樂作為侵權人,因其未成年,其侵權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李某、趙某承擔;張某作為小飯桌的負責人,在現場未予制止小芹和樂樂嬉鬧致原告受傷,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小芹將李某、趙某和張某訴至法院,索要各項損失兩萬餘元。

對此,樂樂、李某、趙某辯稱,當時小芹和樂樂把手做遊戲,因小芹用力過大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手脫離樂樂的手後摔倒,牙齒受傷。但事發時,樂樂未故意做動作使小芹摔倒,不是侵權人。

樂樂一家還認為,大人將孩子送至張某開辦的小飯桌,應視為將家長的監護義務臨時轉移至張某處,且張某收取託管費用,承諾包含管理費並保證孩子的安全,其有責任和義務管理孩子,而其未盡到該義務致原告受傷是主要原因。綜上,樂樂一家認為,張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他們的訴訟請求。

而張某則辯稱,自己開辦小飯桌為學生提供午餐,並對幼稚園及小學一年級至二年級的學生負責接送。小芹是小學三年級學生,他已向小芹母親講明讓小芹試吃一周,保證飯菜的衛生、安全與室內就餐時的人身安全,且不負責接送。事發當日,小芹試吃第一天,午餐後張某帶一至二年級學生排好隊去上學,小芹也正好一塊兒去上學,走至胡同口時因小芹和樂樂打鬧磕到了牙齒。張某認為,小芹只是在小飯桌處吃午餐,收取的費用只是飯費,不包括管理等費用,自己對小芹上學途中的人身安全無保護義務。

法 院 判 決

對於各方的說法,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芹和樂樂均系不滿10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張某開辦的小飯桌吃過午餐後,牽手轉圈遊戲過程中小芹摔倒致雙側前牙冠折。小芹牙齒受傷的損害結果與樂樂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應由樂樂監護人即李某、趙某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張某作為小飯桌的開辦者、經營者、管理者在收取了相關費用後,對在此就餐的小芹及樂樂負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其對二人做遊戲未予制止致小芹受傷證明其在管理上存在不足。小芹與樂樂做遊戲玩鬧,共同實施危險行為造成自身受到損害,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故應相應減少侵權人的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原被告對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確定小芹的監護人和樂樂的監護人各承擔35%的責任、張某承擔30%的責任,並作出如上判決。

案例三:5歲幼童託管受虐,狠心幼師獲刑

兒童在托兒所遭虐待受傷 施虐阿姨要承擔責任。

五歲女童小肖從托兒所回來後,父親發現她全身有多處傷痕。孩子說,是被托兒所的阿姨陳某某打的。2月4日,福州倉山警方依法對涉嫌虐待罪的陳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倉山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陳某某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據瞭解,2013年初,老肖將女兒小肖寄在冠浦路麥頂學園(民辦幼稚園)全託管。2015年6月,因麥頂學園停辦全託管業務,麥頂學園負責孩童接送的工作人員陳某某從麥頂學園辭職。隨後,陳某以倉山區晨希託管所工作人員的名義,勸說肖某將女兒小肖轉到其負責的全託管機構,實際上是陳某某私自經營的家庭寄養。今年2月初,老肖發現女兒多處受傷,後送醫治療。陳某某稱,孩子的傷是自殘和摔倒所致,孩子則堅稱是被陳某某打傷的。

後經審查認定,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1月31日間,兒童小肖、小高、小吳稍有不聽從要求,陳某某即加以辱駡、訓斥,甚至毆打,對小肖的虐待行為尤為惡劣。

經司法鑒定,小肖屬輕微傷。在庭審過程中,陳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包括幼稚園教師及工作人員,無論是個人還是機構,都將難逃法律責任。

法 官 提 醒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家長們注意一下幾方面的問題。

首先注意安全問題。不管是找人代為撫養還是託管中心或者“小飯桌”,它們的管理人員少,師資力量薄弱。家長多提醒自己的孩子避免打鬧,不做危險的遊戲。玩耍時不要傷害其他小朋友。一旦造成傷害事件,不管託管中心或者“小飯桌”等有責任,致害者也有責任。

其次要注意衛生條件。孩子的健康最關鍵,家長可以監督選擇託管中心或者“小飯桌”是否具有衛生防疫部門辦頒發的衛生合格證書。經常檢查它們用於孩子一日三餐的原材料。

還有一點重要的就是注意考察管理人員的素質。特別是女童家長,一方面注重教育孩子如何自我保護;一方面在選擇託管中心或者“小飯桌”時,要讓女性管理者照顧孩子的起居生活。並要留意自己的孩子在託管中心或者“小飯桌”生活期間的一舉一動。

最後法官提醒各位家長,類似上述事件往往具有隱蔽特點,家長要儘早發現端倪。

作者:張立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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