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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今後賣海鮮不得再用“時價”

今後如果餐飲業銷售海鮮時再用“時價”、“時令價”等標識, 可就違規了。 河北省物價局日前下發的《河北省餐飲業價格行為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 對餐飲業經營者的“明碼標價”行為做出了規範, 一些模糊標價行為被明令禁止。

鮮活商品禁標“時價”

《規範》明確, 商家在銷售鮮活商品時, 應當標明鮮活商品的即時銷售價格(不得以“時價”代替具體價格), 明確告知消費者所選商品的單價、計價單位、稱重重量等與銷售價格有關的內容並由消費者簽字確認。 如在提供加工服務時另收加工費的, 應標明其收費辦法和標準。

同時, 對於某些銷售價格確實變動比較頻繁、時令性較強的商品, 《規範》強調, 在價格發生變動時, 商家應當及時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更新。

自助餐到底能吃啥應明示

對於套餐、自助以及宴會等餐飲服務的明碼標價, 在《規範》中也已明確。

《規範》要求, 餐飲業經營者在提供套餐或和菜(和菜是指經營者根據消費預期的消費標準, 提供的菜肴組合)時, 除標明該套餐或和菜總價外, 還應標明具體的品名、數量及計價單位;在銷售食品半成品時, 如需另收配料費的, 應標明其收費辦法和標準。

自助式用餐應在顯著位置標明自助餐就餐標準、計價單位、提供的菜品、主副食、飲品及相應服務專案明細, 有消費限制的應一併標明(如螃蟹僅限一隻)。

如需另收酒水等費用, 應標明收費辦法和標準。

餐飲經營者提供宴會等服務的, 應事先與消費者協商確定消費專案、服務內容、具體價格等, 並提供預訂消費清單, 由消費者簽字確認。

明碼標價應注明計價單位

《規範》要求, 餐飲業經營者在銷售各種菜品、主食、酒水、捲煙、水果和其他商品以及提供服務時, 必須實行明碼標價。 明碼標價包括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螢幕、商品實物、菜模展示、圖片展示、智慧觸控式螢幕點菜機等形式, 並標明價格投訴舉報電話。

同時, 明碼標價的內容應當包括商品(服務)名稱、計價單位、價格(收費標準)。 其中, 計價單位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或其他能讓消費者明顯區分的計量單位(如份、位元、例、個、杯、條)等;有大、中、小計量區別的,

也應分別明確標示。

此外, 針對旅遊景區“高價飯”情況, 《規範》對旅遊景區及周邊餐飲經營者的行為規範做出了明確規定:除明碼標價外, 消費者點完餐, 餐飲經營者在提供餐飲服務之前, 應當向消費者出示消費清單, 列明所點商品或服務的品名、單價、數量和金額。 這在一定程度上, 可減少景區及周邊餐飲的“高價飯”。

遭遇八種價格違法行為可舉報

除了上述消費者在就餐中常遇的各種“消費陷阱”, 同時《規範》中強調了八種價格違法行為。

這其中包括, 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 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套功能表, 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通過協力廠商網路交易平臺提供餐飲服務的企業, 在電子終端商品主頁和單品詳情頁面對同一商品所標示的價格不一致;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 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促銷商品的範圍、促銷價格附加條件及其他相關限制性條件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 使用虛假的或者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方式, 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 誘導消費者消費;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相互串通, 操縱市場價格, 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價格違法行為。

在餐飲消費前,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的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 如發現價格違法行為, 可以及時保留相關消費憑證並向價格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如餐飲業經營者違反本規範, 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對違法情節嚴重的經營者, 納入社會信用黑名單並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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