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情感>正文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遭受家暴,能否向男方主張損害賠償?

問:我的朋友小夢時常因為生活瑣事與他的老公發生矛盾, 兩人吵得激烈了難免會出現肢體衝突, 輕則兩人面部會相互抓傷, 重時小夢被她老公打得胳膊骨折不能上班工作。 考慮到兩個孩子尚小, 小夢不想離婚, 但她想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她老公損害賠償。 想問的是, 在不請求判決離婚的情況下主張損害賠償, 能否得到法院支援?

答: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來看,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不起訴離婚, 而是以遭受家庭暴力為由主張損害賠償, 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 小夢的主張不會得到支持。 但是,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 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 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

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從《民法通則》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來看, 小夢能夠以身體健康權受到傷害為由, 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損失。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