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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售保險產品未盡提示義務,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付責任?

一審認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盡明確說明義務

退休職工趙先生是一名戶外騎行愛好者。 2014年7月14日, 趙女士作為投保人為包括趙先生在內的11名摩托車駕駛員作為被保險人, 通過淘寶網中國平安官方旗艦店在平安財保浙江分公司投保了“境內個人短期度假旅遊意外保險”。

同年7月19日下午, 趙先生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連雲港市區道路時因闖紅燈, 與張某駕駛的轎車相撞, 造成趙先生受傷、兩車局部損壞的交通事故。 趙先生左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 構成道路交通事故10級傷殘。 經連雲港市交警部門認定,

趙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 張某負次要責任。

張某、趙先生、財保連雲港分公司三方就這次交通事故達成協議, 張某賠付趙先生醫療費、傷殘補償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萬元, 依事故責任和保險約定, 由財保連雲港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趙先生。 事後, 趙先生向平安財保浙江分公司報案並申請理賠。 該公司經審核, 以趙先生因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交通工具發生事故, 屬於《平安個人旅行意外傷害保險》約定之責任免除為由, 做出不予給付保險金的決定。 趙先生向涇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平安財保浙江分公司支付各項費用合計6.6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趙先生未在規定期間內到公安部門申請換領新摩托車駕駛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案涉保險條款約定, 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公司已經在網上將上述約定的文字以黑體字標注, 並以加黑方式突出, 足以引起普通閱讀者的注意, 且該段文字表述明確清楚, 不存在歧義, 能夠為常人理解。 據此可認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盡明確說明義務。 一審判決駁回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趙先生不服一審判決, 向宣城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未能提舉任何證據證明盡到提示義務

事故發生後, 趙先生花費醫療費用4.3萬餘元。 雖然趙先生與張某、財保連雲港市分公司達成8萬元調解協定,

但該款中, 交強險限額內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萬元, 商業險限額內醫療費賠償額為1萬余元, 趙先生自行承擔醫療費2.3萬餘元。 按照雙方保險條款“被保險人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 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餘部分的保險責任”的約定, 平安財保浙江分公司應承擔趙先生自行承擔部分醫療費2.3萬餘元。 終審判決平安財保浙江分公司支付趙先生保險金4.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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