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和丈夫宣某本來很恩愛, 但宣某自從開公司手頭有了錢之後, 就開始越軌了, 先後與幾位女性下屬在辦公室或到賓館開房間做苟合之事,
請問:宣某有婚外情, 要求損害賠償能否被支持?
【律師說法】
《婚姻法》第46條規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但許多人對這裡的“同居”一詞的理解有偏差, 把“婚外情”等同於“同居”。
婚外情不是法律術語, 它是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 實質上是偷情、偷性的過程。 婚外情包括以下三種基本形式:一是通姦, 即有配偶者與他人秘密地、偶爾發生性交的行為, 雙方不以夫妻名義相稱, 對內不共同生活;二是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 不以夫妻名義,
《婚姻法》第46條只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而沒有將通姦的情形列入其中。
本案中, 雖然宣某有婚外情, 但不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特性屬於通姦性質。 因此, 張某無法取得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