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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檢車輛肇事 保險公司該賠嗎?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 法院依法判車主勝訴|服務

機動車輛投保商業險後未按規定進行年檢, 剛好又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依據保險合同所載明的免責條款拒賠?近日, 郴州市嘉禾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件】

未年檢車輛肇事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

2014年2月5日, 李某自駕途徑嘉禾縣城晉屏大道路段時, 與同向楊某駕駛的轎車追尾相撞, 後又撞到兩名路人及路邊停放的3輛小車, 致兩名行人受傷, 4輛車、道路護欄受損。 經交警部門認定, 李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原因是由於李某疏忽駕駛。

事後, 李某賠償了傷者及4輛車車主的全部損失。

隨即, 李某向保險公司索賠, 要求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合同範圍內給予賠償。 保險公司則認為, 李某所駕駛的轎車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年檢, 根據商業保險合同中“被保險車輛在未按規定檢驗時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免責條款, 公司可以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

免責條款未說明 拒賠理由不成立

法院審理後認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關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 以及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 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就免責條款已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的, 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 即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

該案中, 保險公司在庭審中不能舉證證明對相關免責條款已向李某盡到充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 因此, 應認定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同時, 根據《保險法》的近因原則, 免責事由與拒賠事故間必須存在近因關係。 車輛未年檢不等於年檢不合格。 經鑒定, 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涉案的機動車自身安全性能無關。

涉案車輛未進行年檢, 但不存在安全問題或安全隱患, 從而未增加保險人的風險程度。 因此, 保險公司依據免責條款主張拒賠的理由不成立。

最終, 法院認定保險公司依據免責條款主張的免賠理由不成立, 其應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車主因保險事故導致的各項損失共計17.83萬元。

【法官提醒】

車輛年檢才能保障上路安全

主審法官表示, 雖然上述判決支持了車主的合理訴求, 但並不代表上路行駛的機動車輛不需要進行年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 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即年檢。 該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在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能夠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避免和減少因機動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而引發的交通事故, 保障道路交通參與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對於不按規定進行年檢的機動車輛, 公安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採取行政處罰措施。 因此, 提醒廣大的機動車車主或管理人, 行駛上路的機動車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年檢, 從而避免車輛因安全性能之原因發生交通事故以及不必要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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