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下午5點, 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內保支隊相關負責人會同建湖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來到建湖一長途客運站, 對負責該站運營的某客運服務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 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據悉, 這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簡稱《反恐法》)實施以來, 經江蘇省公安廳認定的針對客運企業開出的首張“反恐”罰單。
早在4月27日, 民警在暗訪中就發現該客運站售票視窗存在不實名售票的情形。
9月26日, 警方再次檢查該客運站, 對其違法行為開具《責令整改通知書》, 並要求該客運公司立即落實整改措施。 10月3日, 民警再次檢查時發現存在問題仍未整改到位, 當即啟動立案調查程式。
根據調查得知, 該客運企業長期對進站人員、車輛、物品等不能做到嚴格檢驗管理, 在警方開具《責令整改通知書》後依然我行我素。 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相關規定, 依法對該企業處以10萬元罰款, 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鹽城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涉及旅館行業的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 依據《反恐法》處罰的條款也不同。 一種是主觀明顯不作為, 就拿我市開出的首張反恐罰單來說, 早在去年4月中旬, 阜寧某商務賓館在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營業, 且有未如實登記住宿旅客身份資訊的情況, 警方隨即責令其限期改正;6月17日, 警方對該賓館檢查時, 發現依舊有2個房間未如實登記住宿旅客身份資訊, 警方對該賓館予以行政處罰。
8月30日上午, 警方在開展旅館業專項督查工作過程中, 再次發現該商務賓館有4個房間未如實登記住宿旅客身份資訊。 我市警方對該賓館的法人代表以及相關責任人製作詢問筆錄、檢查筆錄、查獲經過等材料,
“針對為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主要是疏忽大意, 管理上不到位, 如有的旅館出現旅客溜上去, 工作人員沒有主動盤問、檢查, 住了兩人, 只登記了一人。 ”該負責人表示, 根據《反恐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資訊、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 如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 由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
今年以來,
警方提醒:
什麼是“反恐罰單”?
簡單來說, 就是公民或法人等主體因違反我國《反恐法》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對此作出的行政處罰。 收到“反恐罰單”並不意味被處罰人的行為就是恐怖行為, 但是被處罰人也可能會因此支付巨額的罰款。
三種情形
極易收到“反恐罰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0條、第86條和第90條的有關規定與人們的生活聯繫比較緊密。
第20條規定: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若未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未登記客戶身份、物品資訊。
第86條規定:賓館、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
市民需遵守以下三原則 可避開“反恐罰單”
原則一: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但凡在車站等公共場所遇到安全檢查,儘量配合。
原則二:住宿、快遞等需要實名登記的業務,該登記就登記,不要嫌麻煩。
原則三:網上涉及恐怖活動的資訊,未經核實切莫轉發。
三種情形
極易收到“反恐罰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0條、第86條和第90條的有關規定與人們的生活聯繫比較緊密。
第20條規定: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若未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未登記客戶身份、物品資訊。
第86條規定:賓館、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
市民需遵守以下三原則 可避開“反恐罰單”
原則一: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但凡在車站等公共場所遇到安全檢查,儘量配合。
原則二:住宿、快遞等需要實名登記的業務,該登記就登記,不要嫌麻煩。
原則三:網上涉及恐怖活動的資訊,未經核實切莫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