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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晨三點盜竊,四點救人,能否將功抵過?

10月13日, 有媒體報導了一件令人頗感哭笑不得的案子: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一派出所同一日先後接到兩次報警, 第一次是三個小夥見義勇為救起一個落水女孩的好人好事, 第二次是三個小夥盜竊車輛內3000元現金的壞人壞事。 讓警方覺得離奇的是, 一日內做下這兩件事的三個小夥竟然是同一批人。

讀者君

方圓菌, 你說這三個小夥咋想的, 既有救人的善心, 為啥還去偷錢啊!

方圓菌

方圓菌想, 不知這三個小夥是不是讀過佛教的《法華經》, 其《法華玄義》有雲:“心能地獄, 心能天堂, 心能凡夫, 心能賢聖。 ”人的複雜性大概就在於此,

善與惡只在一念之間。 況且, 救人可能出於對生命的敬畏, 偷錢也許因為對物質的貪念, 也並不矛盾。

因為這起案件, 方圓菌想到刑法上的“立功”制度。 或許是考慮到複雜人性的各種可能性, 《刑法》第68條規定,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 查證屬實的, 或者提供重要線索, 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刑法》第78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執行期間, 如果認真遵守監規, 接受教育改造, 確有悔改表現的, 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 應當減刑”。 以上兩種立功制度(量刑制度上的立功和刑罰執行制度上的立功)體現了刑法的“柔性”,

讓犯罪分子有機會用自己的行為爭取法律的寬宥。

讀者君

方圓菌, 意思是三個小夥的救人行為可以認定為立功?

方圓菌

立功制度是很複雜的, 三言兩語難以說清, 方圓菌僅挑幾處大家容易誤會的地方, 對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立功作一個簡要的介紹吧。

首先, 立功是有時間限制的。 司法實踐上一般認為, 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後的行為, 到案前的行為不認定為立功。

比如, 2013年, 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審時, 其辯護律師錢列陽曾提出, 劉志軍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對中國鐵路發展貢獻有目共睹, 希望法院量刑時考慮。 錢列陽是知名律師, 說到劉志軍的功績時,

並未用“立功”二字, 同時他還說, 劉志軍沒有立功表現。 而法院最後的判決書中, 也沒有體現劉志軍的功績對其量刑有什麼影響。

其次, 立功一般是犯罪分子對所犯案件以外的案件作出突出貢獻, 特殊情況下, 也可以考慮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貢獻。

所謂“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貢獻”, 包括捨己救人、發明創造、抗災救險等。 比如, 司法實踐中, 類似三個小夥那樣的救人之舉, 如果發生在刑罰執行階段, 的確可以認定為立功。 再比如, 2016年8月, 山東省聊城市一名緩刑人員在一場火災中救出兩名婦女兩名孩子, 被聊城市中級法院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 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同時縮減緩刑考驗期六個月。

還有就是,

立功的結果可能是從輕、減輕處罰或減刑, 然而也有可能換不來從輕、減輕處罰或減刑。

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541號“吳乃親販賣毒品案”中寫道, 2003年, 吳乃親因販賣毒品一審被判死刑, 二審期間, 吳乃親檢舉了一起綁架案合一起販毒案, 經查屬實, 法院認定為立功。 然而, 二審法院仍然判決吳乃親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究其原因, 可以用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發佈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的表述來解釋:“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 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

可以不從寬處罰。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較次的犯罪分子的, 從寬處罰與否應當從嚴掌握, 如果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 一般不從輕處罰。 ”

讀者君

方圓菌, 這麼看, 立功的規定挺嚴格的, 一般的好人好事還真不算立功。

方圓菌

不僅如此, 有幾種看似“立功”的行為, 法律上甚至明文規定不能認定為立功。

《意見》中規定, “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 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 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 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比如, 2016年, 山西省檢察院抗訴成功了一起涉案金額2500萬元、製造虛假立功材料的刑事申訴案件。 2007年,襄垣縣人範俊明因合同詐騙罪被捕後,檢舉了一起搶劫殺人案,被認定為重大立功,法院據此判處範俊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經過調查,山西省檢察院發現,範俊明的“重大立功”其實是從某看守所的兩名警員處非法獲得的。隨後,山西省高級法院決定再審此案,範俊明的“重大立功”被認定不成立。

《意見》中規定,“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比如,2009年,重慶市巫溪縣看守所原副所長汪光斌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後,檢舉了其親戚在深圳市搶劫的犯罪事實。司法實踐中,看守所幹警有查禁犯罪的職責,因其職責獲得的他人的犯罪線索是不能拿來認定立功的。然而,汪光斌所檢舉的親戚犯罪線索,是他在生活中獲得的,並非基於職務獲得。因此,重慶市第二中級法院認定了汪光斌的立功表現。

《意見》中還規定,“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比如,2005年,雲南省昆明市發生的田嫣、崔永林等人販賣毒品案,田嫣、孔昊二人的親屬在二人到案後,分別向公安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抓獲販毒嫌疑人各一人。雲南省高級法院審理此案時,檢察機關出庭意見認為,田嫣、孔昊的親屬的立功行為不是被告人的立功,不予認定為田嫣、孔昊立功,最終,法院也以立功主體必須為本人為由,沒有採納兩人的這項辯護意見。

說了這麼多法律制度上的“立功”,有朋友可能要說,這啊那啊,許多情形都不能算立功,法律真是無情。

方圓菌認為,法律必須保證其嚴格權威性,非特殊情況,在具體的實踐中不應該有太大的彈性。不過,功過自在人心,正如偷錢後救人的三個小夥子一樣,就算沒有刑法上認定的立功,他們人性中的閃光點,已經在救人的行為中被人們所看到了。

2007年,襄垣縣人範俊明因合同詐騙罪被捕後,檢舉了一起搶劫殺人案,被認定為重大立功,法院據此判處範俊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經過調查,山西省檢察院發現,範俊明的“重大立功”其實是從某看守所的兩名警員處非法獲得的。隨後,山西省高級法院決定再審此案,範俊明的“重大立功”被認定不成立。

《意見》中規定,“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比如,2009年,重慶市巫溪縣看守所原副所長汪光斌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後,檢舉了其親戚在深圳市搶劫的犯罪事實。司法實踐中,看守所幹警有查禁犯罪的職責,因其職責獲得的他人的犯罪線索是不能拿來認定立功的。然而,汪光斌所檢舉的親戚犯罪線索,是他在生活中獲得的,並非基於職務獲得。因此,重慶市第二中級法院認定了汪光斌的立功表現。

《意見》中還規定,“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比如,2005年,雲南省昆明市發生的田嫣、崔永林等人販賣毒品案,田嫣、孔昊二人的親屬在二人到案後,分別向公安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抓獲販毒嫌疑人各一人。雲南省高級法院審理此案時,檢察機關出庭意見認為,田嫣、孔昊的親屬的立功行為不是被告人的立功,不予認定為田嫣、孔昊立功,最終,法院也以立功主體必須為本人為由,沒有採納兩人的這項辯護意見。

說了這麼多法律制度上的“立功”,有朋友可能要說,這啊那啊,許多情形都不能算立功,法律真是無情。

方圓菌認為,法律必須保證其嚴格權威性,非特殊情況,在具體的實踐中不應該有太大的彈性。不過,功過自在人心,正如偷錢後救人的三個小夥子一樣,就算沒有刑法上認定的立功,他們人性中的閃光點,已經在救人的行為中被人們所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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