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問我賭博時簽下的借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
和大家分析一下。
一份因賭博而簽下的借條是否有效,
《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 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
這就表明, 法律只保護合法的借貸關係, 如果你的借貸關係本身不合法, 那麼法律不會保護該借貸關係。 而賭博行為原則上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對其持有的是否定態度, 因此如果你的借條中明確表明是因為賭博而產生的借貸關係, 那麼對不起, 這份借條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借條的基本債權債務關係是由於賭博產生的, 但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約定, 不在借條中體現該賭博行為, 而是換件衣服, 轉化成合法的欠債行為, 然後借款人認可並簽字的, 該借條在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借款人後悔想要主張該借款是因賭博產生的, 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原則,
通常很難實現, 因為第一, 你不大可能會保留證據。 第二, 法律對賭博欠債採取的是消極的態度, 也就是說賭債一定不會合法化, 但是如果你自己資源簽下借條, 自願承擔賭債的, 法律也在所不問, 那是你自己的自由選擇。
而且實踐中, 大多數因為欠賭債而簽署的借條, 出借人通常都會比較聰明的轉化成合法借條, 不太可能留著證據給你推翻借條的合法性。 因此, 實踐操作中, 想要推翻合法外衣下的賭博欠債簽署的借條難度很大。
最後, 賭博借條中的利息約定有上限
因賭博而借的錢很多屬於高利貸,
現實中, 因賭博欠債導致的問題非常多, 很多人被追討債務可能引發強烈的家庭矛盾。 不管怎樣, 遠離賭博, 遠離賭博債務才是最佳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