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在商洛中院民一庭法官的努力下, 一起法律關係複雜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成功調解結案,在達成調解協定當天, 被告與案外人一次性付清85萬元賠償款。
2014年年初, 50多歲的汪某在某礦坑井下拉運礦渣時受傷, 造成二級傷殘, 腰以下癱瘓, 臥床不起, 生活不能自理。 汪某起訴到洛南縣法院後, 因該案涉及到礦業開採問題, 礦坑層層轉包, 責任主體難以確定, 而且當事人之間關係複雜, 侵權人不積極應訴, 受害人未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又無法說清其由何人雇傭, 造成本案案情複雜,
受害人汪某未成家, 自事故發生至本次上訴已歷時三年多,因遲遲拿不到賠償款, 無錢繼續治療, 情緒激動, 被告一方因仍有責任人未進入訴訟而拒絕賠償, 雙方爭議大, 矛盾深, 一時難以結案。 為了防止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 讓汪某儘快獲得賠償, 承辦法官在充分查明案情的基礎上, 努力安撫受害人家屬的情緒, 20餘次與雙方進行溝通, 向相關責任人釋明法律規定, 並積極聯繫未進入訴訟的責任人, 動之以情、曉之以理, 耐心細緻的釋法, 使其自願進入調解活動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民一庭法官的反復釋法調解下, 本案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定, 當天被告與案外人一次性付清了85萬元賠償款。
本案的成功調解結案, 不但解開了當事人之間的“法結”, 也解開了當事人之間的“心結”, 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體現了民事法官司法為民的宗旨意識, 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人和。 在此,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 在外出打工時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李楠 彭傑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