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待是國家、社會對優撫對象在政治上、經濟上給予優先優厚待遇的制度。 其內容包括義務兵家庭優待、撫恤優待、醫療優待、交通優待、通信優待、參觀遊覽優待、教育優待、安置優待、承租購房優待、稅費優待等。 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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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 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 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2、醫療待遇。 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 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 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 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 因病醫療無力支付軍療費, 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3、傷殘優撫。
4、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 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 家屬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 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個就業。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 自願參軍又符合徵兵條件的, 在徵兵期間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 復員軍人未工作, 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 按照規定的條件, 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並逐步改革他們的生活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