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自20世紀50年代由法國首創以來,
已經發展成為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流轉稅制中的主體稅種,
為各國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國從1979年開始在部分貨物試行增值稅,
並從1994年開始對貨物的銷售和進口全面實行增值稅。
1994年推行的增值稅採取了“憑票抵扣”的征管模式,
當時限於資訊技術和管理手段,
國家未在服務業推行增值稅,
而是繼續保留徵收營業稅,
從而形成了所謂“增營並征”的局面。
“增營並征”主要帶來了兩大問題。
第一,
對貨物征增值稅,
對服務征營業稅,
而在現實經濟生活當中納稅人的勞動成果往往是貨物含服務或者服務含貨物,
很難將二者截然分開,
甚至有時是貨物還是服務都難以分清,
這就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為了應對這種情況,
財稅部門不得不出臺一系列關於“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制度規定,
這又給征納雙方造成了很大的管理負擔。
1994年我國開始國、地稅分設,
增值稅由國稅局徵收而營業稅由地稅局徵收,
在這種分工體制下“增營並征”給稅收征管也帶來了影響。
舉個極端的例子,
在“增營並征”的制度下,
飯館出售食品繳什麼稅都要看客人點餐後在哪裡消費:堂食的繳納營業稅,
而非現場消費的繳納增值稅,
一個飯館就要向國、地稅兩個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第二,
“增營並征”會造成重複徵稅,
加重納稅人的負擔。
例如,
服務提供企業外購貨物要支付增值稅,
而這筆增值稅不能用於抵扣其營業稅,
只能計入貨物的成本。
同樣,
貨物生產企業外購研發、設計等服務,
這些服務的價格中包含營業稅,
而營業稅又不能沖減其應當繳納的增值稅,
由此導致服務業和製造業都存在一定的重複課稅問題。
全面推行“營改增”徹底消除了“增營並征”的局面,
納稅人無論是銷售貨物還是服務都需要繳納增值稅,
這不僅簡化和優化了我國的流轉稅制度,
從制度層面上解決了貨物和服務稅制不統一等問題,
而且還打通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
消除了上述重複徵稅問題,
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另外,
在“增營並征”的情況下,
稅收抵扣鏈條的中斷還意味著企業成本費用的增加,
從這個角度看,
“營改增”可以給企業降成本,
所以它也是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一項具體措施。
特別是“營改增”打通了抵扣鏈條以後,
產業之間相互交融更加順暢,
增值稅有利於專業化和協作化發展的優勢將日益顯現,
這對推動“雙創”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
回顧“營改增”走過的五年多的歷程,
我們不能不對其任務的艱巨以及成就的輝煌表示感歎!特別是2016年5月1日在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全面推行“營改增”,
涉及超千萬納稅人和上萬億元的稅款。
這種大規模的稅制轉換,
不僅實現了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的目標,
而且也沒有給納稅人申報納稅造成技術性障礙,
應當說成績來之不易。
當然,
這與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正確領導、財稅幹部的辛勤工作以及廣大納稅人的理解配合是密不可分的。
同時,
“營改增”在稅制轉換的步驟、路徑和策略上也是很值得稱道的,
許多經驗值得總結。
首先,
“營改增”的實施貫徹了積極穩妥的原則,
從一開始就採取了試點的辦法,
然後再由點到面,
逐步推開。
試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地區試點,
比如先從上海市啟動,
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等11個省市,
最後再推廣到全國;二是行業試點,
先是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
然後是郵政業,
再後來是電信業,
最後是在所有服務業全面推行“營改增”。
採用試點的辦法,
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進,
可以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同時也給納稅人逐步適應新稅制預留了空間。
其次,
全面推開“營改增”有一個基本要求,
即要做到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制度的設計以及政策的制定都要以此為出發點。
之所以要有這個要求,
一是“營改增”的推出與我國經濟出現新常態正好在時間上是重合的,
在經濟下行的壓力下,
不能再給企業和消費者增加稅收負擔;二是稅負只減不增也有利於廣大納稅人對“營改增”的理解和支持。
當然,
企業稅負減了並不意味著國家整體稅收收入一定會下降,
因為從動態的角度看,
隨著經濟增長,
降低企業稅負有利於擴大企業的經營規模和市場主體數量,
國民經濟這塊“蛋糕”做大了,國家的稅收收入也會增加。從上海、河南、四川等試點地區的情況看,“營改增”以來都出現了行業減稅而政府增值稅收入較快增長的局面。最後,這次“營改增”的政策是財稅部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的,比較“接地氣”,也比較靈活,充分照顧到了各行業的實際情況。例如,建築業存在大量在試點前開工的建築項目,這些項目的成本大部分在試點前已經發生,如果對其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企業可能會因抵扣不充分造成稅負增加。為了平穩過渡,“營改增”的制度規定,試點前開工的老項目可以選擇按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國家對房地產等行業也出臺了類似比較靈活的制度規定,以保證這些行業的稅負只減不增。
編輯設計:北京海澱國稅局
國民經濟這塊“蛋糕”做大了,國家的稅收收入也會增加。從上海、河南、四川等試點地區的情況看,“營改增”以來都出現了行業減稅而政府增值稅收入較快增長的局面。最後,這次“營改增”的政策是財稅部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的,比較“接地氣”,也比較靈活,充分照顧到了各行業的實際情況。例如,建築業存在大量在試點前開工的建築項目,這些項目的成本大部分在試點前已經發生,如果對其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企業可能會因抵扣不充分造成稅負增加。為了平穩過渡,“營改增”的制度規定,試點前開工的老項目可以選擇按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國家對房地產等行業也出臺了類似比較靈活的制度規定,以保證這些行業的稅負只減不增。
編輯設計:北京海澱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