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達州市中心城區五治工程, 規範管理城市廣場舞活動, 解決廣場舞雜訊擾民問題, 現將《達州市中心城區廣場舞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草案代擬稿)》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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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函請寄至: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政策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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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達州市中心城區廣場舞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草案代擬稿)》
2017年3月31日
附:達州市中心城區廣場舞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草案)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中心城區廣場舞活動管理, 促進廣場舞健康、文明、有序開展, 營造和諧、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場舞是指佔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戶外公共場地, 使用音響器材開展的排舞、唱歌、有氧健身操、搏擊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健身娛樂活動。
第三條
在達州市中心城區範圍內開展廣場舞活動的任何團體、組織和個人, 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充分尊重傳統文化和群眾審美需求,
第五條
開展廣場舞活動的團體、組織和個人, 應當確定一名組織者, 建立文明自律公約, 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如無明確組織者的, 音響器材提供者或領舞(領操、領唱)者以及活動主持人均為組織者。
第六條
廣場舞活動實行登記備案制。 開展廣場舞活動以基層社區為片區進行登記, 建立檔案。 登記內容應當包括廣場舞活動的地點、面積、時間、人數、組織者等。
社區居委會在辦理登記時, 應當聯繫所在街道辦事處、文體廣新部門開展實地勘查,
社區居委會應當明確專門登記處, 方便廣場舞活動組織者辦理登記事項, 並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街道辦事處和文體廣新部門備案。
第七條
廣場舞活動組織者應當與所登記的社區居委會簽訂自律承諾書。 自律承諾書由轄區政府會同文體廣新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制定, 內容包括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維護場地環境秩序和公共設施等。
第八條
轄區政府應將廣場舞活動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建立由政府牽頭、相關部門依法管理、場地管理單位配合、社區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以及相關社會組織等廣泛參與的廣場舞活動管理機制。
轄區街道辦事處(鎮、管委會)、社區負責引導廣場舞活動組織者、文藝骨幹、社會體育指導員、群眾代表參與廣場舞管理, 鼓勵指導建立廣場舞協會等文化體育社團組織, 逐步推行廣場舞團隊星級評定制, 激發廣場舞團隊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作用。
文體廣新部門負責採取劃片指導、結對幫扶、培訓指導等方式, 對廣場舞團隊的隊伍形象、活動區域、展演展示、原創作品徵集評選等進行服務和指導。
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廣場舞活動造成的雜訊污染、擾亂公共秩序等行為。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廣場舞活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共設施等行為的監管。
環保部門負責解釋各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雜訊標準,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提供監測資料,及時抄送公安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制止住宅社區內廣場舞活動雜訊擾民行為,配合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雜訊污染行為。
公園、廣場等場地管理單位負責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廣場舞雜訊監測、監管,勸阻雜訊污染行為,協調處理廣場舞團隊之間的矛盾,在合適位置設置宣傳欄和標誌標牌。
民政、規劃、交通運輸、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廣場舞活動的服務、監督工作。
第九條
廣場舞活動場地應選擇在城市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館戶外場地、街道兩側開闊地帶等公共場地,可以利用城市商業廣場、企業和社區場地、邊角空地等社會場地資源,但不得干擾居民正常生活、影響商家正常經營和破壞公共秩序。
學校、醫院、黨政機關、住宅社區、圖書館等雜訊敏感區周邊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區域,嚴禁開展廣場舞活動。
第十條
在居住區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區域開展廣場舞活動,使用樂器或音響器材的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早6:30至8:00、晚7:00至9: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早7:00至9:00、晚6:30至8:30。通過佩戴耳麥或不使用音響器材開展廣場舞的,不受時間限制。
第十一條
每年中考、高考前10天至考試結束和國家公祭日等特殊期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轄區街道辦事處、社區應加強宣傳引導,避免因廣場舞活動產生雜訊污染等行為。
第十二條
開展廣場舞活動所產生的雜訊不得超過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環境雜訊標準限值:1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雜訊限值晝間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2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雜訊限值晝間為60分貝,夜間為50分貝;3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雜訊限值晝間為65分貝,夜間為55分貝;4類聲環境功能區(交通幹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按交通幹線具體情況執行。
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開展廣場舞活動禁止使用低音炮。
第十三條
參與廣場舞活動的團體、組織和個人應自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和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文明開展廣場舞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
(二)損壞城市樹木花草或者綠化、市政等設施;
(三)擅自侵佔城市道路或者佔用城市綠化用地;
(四)在樹木、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
(五)傳播淫穢資訊或者進行色情表演;
(六)打架鬥毆、尋釁滋事或者煽動鬧事;
(七)強行侵佔他人財物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進行各種邪教、迷信活動;
(九)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十)非法攜帶危險品進入場地;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廣場舞活動造成的雜訊污染、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擾民公共秩序等行為進行勸阻、舉報或者投訴。
第十五條
開展廣場舞活動,雜訊污染或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亂刻畫、亂塗寫、亂張貼或損壞市政設施等行為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損壞城市樹木花草、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等行為的,由園林綠化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對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團體、組織或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編輯:李智豪
環保部門負責解釋各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雜訊標準,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提供監測資料,及時抄送公安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制止住宅社區內廣場舞活動雜訊擾民行為,配合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雜訊污染行為。
公園、廣場等場地管理單位負責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廣場舞雜訊監測、監管,勸阻雜訊污染行為,協調處理廣場舞團隊之間的矛盾,在合適位置設置宣傳欄和標誌標牌。
民政、規劃、交通運輸、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廣場舞活動的服務、監督工作。
第九條
廣場舞活動場地應選擇在城市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館戶外場地、街道兩側開闊地帶等公共場地,可以利用城市商業廣場、企業和社區場地、邊角空地等社會場地資源,但不得干擾居民正常生活、影響商家正常經營和破壞公共秩序。
學校、醫院、黨政機關、住宅社區、圖書館等雜訊敏感區周邊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區域,嚴禁開展廣場舞活動。
第十條
在居住區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區域開展廣場舞活動,使用樂器或音響器材的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早6:30至8:00、晚7:00至9: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早7:00至9:00、晚6:30至8:30。通過佩戴耳麥或不使用音響器材開展廣場舞的,不受時間限制。
第十一條
每年中考、高考前10天至考試結束和國家公祭日等特殊期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轄區街道辦事處、社區應加強宣傳引導,避免因廣場舞活動產生雜訊污染等行為。
第十二條
開展廣場舞活動所產生的雜訊不得超過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環境雜訊標準限值:1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雜訊限值晝間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2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雜訊限值晝間為60分貝,夜間為50分貝;3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雜訊限值晝間為65分貝,夜間為55分貝;4類聲環境功能區(交通幹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按交通幹線具體情況執行。
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開展廣場舞活動禁止使用低音炮。
第十三條
參與廣場舞活動的團體、組織和個人應自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和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文明開展廣場舞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
(二)損壞城市樹木花草或者綠化、市政等設施;
(三)擅自侵佔城市道路或者佔用城市綠化用地;
(四)在樹木、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
(五)傳播淫穢資訊或者進行色情表演;
(六)打架鬥毆、尋釁滋事或者煽動鬧事;
(七)強行侵佔他人財物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進行各種邪教、迷信活動;
(九)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十)非法攜帶危險品進入場地;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廣場舞活動造成的雜訊污染、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擾民公共秩序等行為進行勸阻、舉報或者投訴。
第十五條
開展廣場舞活動,雜訊污染或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亂刻畫、亂塗寫、亂張貼或損壞市政設施等行為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損壞城市樹木花草、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等行為的,由園林綠化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對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團體、組織或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編輯:李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