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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事 無小事

近日, 鋪上鄉鋪上村的趙某來到鋪上派出所, 希望戶籍民警能夠幫助其為其孩子趙某增加一個曾用名。 民警通過詢問瞭解得知, 趙某當初為孩子落戶時的出生證明上名字就是趙某悅, 後來家長給孩子申請過變更名字為趙某心, 導致現在的名字與出生證明上的名字不符, 致使趙某心無法在北京上學。 瞭解情況後, 戶籍警立即將情況上報縣局戶政股, 戶政領導本著便民服務的宗旨,

很快予以審批。

姓名變更、更正

申請變更更正姓名, 須經公安派出所核准, 變更更正姓氏, 需報經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核准。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且理由正當的, 原則允許變更兩次;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且理由正當的,

原則允許變更一次;有特殊原因再次申請姓名變更的, 需報經市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核准。

變更姓氏, 可變更為父母、養父母、形成事實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的姓氏, 其它姓氏原則不予變更。

1、申請姓名變更登記,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應當由本人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 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簽字的《專案變更更正登記申請表》;

(3)戶口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申請姓名變更登記, 應當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辦理, 並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戶口名簿;

(2)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身份證件(單位作為監護人的,

由單位出具證明材料);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協商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4)十周歲以上子女變更姓名的, 應徵得本人的同意。

父母雙方亡故或者失蹤的, 由實際撫養人或者監護人決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1)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4)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5)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6)公民擔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時, 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7)被公安機關實施限制出國(境)期限未滿的;

(8)戶口登記機關認定有惡意規避法律制裁的其他情形。

對已批准變更姓名後, 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 公安機關應立即取消批准變更的決定, 恢復其原有的姓名。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除出具上述條款規定的證明材料外, 應依以下情形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1)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 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 要求變更未成年人姓名的, 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

(2)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 由其父親和繼母, 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5、父母離異的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的, 應當征得親生父母的同意。 需由親生父母持居民身份證、同意變更協議書、轄區民警情況調查報告, 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父母離異再婚後,變更為繼父(母)姓氏的,還應提供繼父(母)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

6、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7、中國公民與境外人員結婚,如依當地風俗需隨其夫姓,可以申請變更為夫姓;使用民族文字變更姓名的,對應的漢字譯寫姓名應經本人或其監護人確認,用字應保持一致。

8、辦理程式及時限:

名字變更和增加曾用名由派出所受理並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姓氏變更由派出所受理,報縣級戶政部門審核,應當在接到派出所上報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

出生日期更正

1、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居住地村(居)委會、就讀學校及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3)申請人提供原始有效證件、檔案資料;

(4)派出所調查報告;

(5)公示結果;

(6)戶口名簿和身份證。

2、以下情況公安機關原則上不予受理更正。

(1)對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幹部,個人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

(2)公安機關已經辦理過一次出生日期更正的。

(3)1996年以後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落戶,且公安機關登記出生日期無差錯的.

(4)變更姓名後再次申請出生日期更正的。

3、辦理程式及時限:

由派出所、分(縣)局戶政科、市局戶政處三級審核批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民族變更、更正

1、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證明;

(3)申請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2、辦理程式

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縣(市、區)公安局審批。

父母離異再婚後,變更為繼父(母)姓氏的,還應提供繼父(母)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

6、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7、中國公民與境外人員結婚,如依當地風俗需隨其夫姓,可以申請變更為夫姓;使用民族文字變更姓名的,對應的漢字譯寫姓名應經本人或其監護人確認,用字應保持一致。

8、辦理程式及時限:

名字變更和增加曾用名由派出所受理並核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姓氏變更由派出所受理,報縣級戶政部門審核,應當在接到派出所上報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

出生日期更正

1、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居住地村(居)委會、就讀學校及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3)申請人提供原始有效證件、檔案資料;

(4)派出所調查報告;

(5)公示結果;

(6)戶口名簿和身份證。

2、以下情況公安機關原則上不予受理更正。

(1)對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幹部,個人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

(2)公安機關已經辦理過一次出生日期更正的。

(3)1996年以後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落戶,且公安機關登記出生日期無差錯的.

(4)變更姓名後再次申請出生日期更正的。

3、辦理程式及時限:

由派出所、分(縣)局戶政科、市局戶政處三級審核批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民族變更、更正

1、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證明;

(3)申請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2、辦理程式

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縣(市、區)公安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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