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型肝炎攜帶者,長期以來一直受到歧視,乙型肝炎攜帶者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嚴重的影響,國家相關部門對乙肝攜帶者已經重視起來,衛生部取消了體檢“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應調離工作”的規定,規定出臺後意味著乙肝攜帶者將有穩定的工作。
按照現有傳染病防治法要求,新規定刪去體檢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應調離工作”的規定,乙肝攜帶者今後也可從事幼托工作。但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衛生部近日發佈《托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修訂說明,新《規範》要求幼托工作人員“不留長指甲”,並取消體檢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應調離工作”的規定,意味著乙肝攜帶者將不再被拒之門外。
工作人員禁留長指甲
新規要求,工作人員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且增加工作人員“不留長指甲”的要求。
按照現有傳染病防治法要求,新規刪去體檢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應調離工作”的規定,乙肝攜帶者今後也可從事幼托工作。但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因病缺勤要加強隨訪
《規範》明確提出,對因病缺勤的兒童要加強隨訪,以做到傳染病人早發現,發現可疑病例及時隔離控制,加強晨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並對發生傳染病的班級按要求進行醫學觀察,與其他班相對隔離,不辦理入託和轉園(所)手續。
新規還明確,患傳染病的兒童隔離期滿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痊癒證明方可返回園(所),來自疫區或有傳染病接觸史的兒童,檢疫期過後方可入園(所)。
膳食費須每月曬帳本
修訂後的《規範》新增衛生保健工作職責、新設立托幼機構招生前衛生評價等內容,並調整細化原有條款,以增強實際工作中的可行性、操作性,其中飲食安全為重點內容。
《規範》對兒童膳食費的管理提出新要求,規定工作人員與兒童膳食要嚴格分開,膳食費專款專用,帳目每月公佈,每學期收支盈虧不超過2%.並要求由專人負責托幼機構的膳食,建立有家長代表參加的膳食委員會並定期召開會議,進行民主管理。
戶外活動至少兩小時
修訂後的《規範》在“一日生活安排”部分特別強調了兒童戶外活動時間,提出在正常情況下,全日制兒童戶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少於2小時,寄宿制兒童不少於3小時,並對兒童進餐和午睡等主要生活環節明確時間要求。
新規還明確,體格鍛煉要根據兒童的年齡和生理特點開展,掌握運動強度和運動量,保證兒童運動場地和運動器械的安全,定期進行室內外安全隱患排查。
根據衛生部的新規定,乙肝攜帶者不再受到歧視。經過層層的安全檢查,我們可以放心的將孩子交到幼稚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