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集中採購新規出臺

日前,衛生部、國務院糾風辦、國家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佈《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工作規範》、《藥品集中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旨在明確藥品集中採購當事人行為規範,規範藥品集中採購行為。

《規範》對藥品集中採購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採購過程中的行為以及招標採購的標準和流程做出明確規定,並在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方面提出要求。《規範》指出,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必須堅持品質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實行以政府主導、以省(區、市)為單位的醫療機構網上藥品集中採購工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藥品須通過各省(區、市)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藥品集中採購平臺,實行統一組織、統一平臺和統一監管。

《辦法》指出,藥品集中採購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以省級為主,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辦法》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監察機關和糾風辦、物價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監管機構及其職責明確,對監督管理的內容和方式、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也做了相應規定,遏制醫藥購銷活動中的不正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