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的3項診斷標準

精神分裂症主要表現為感知、思維、情感、意志行為等多方面障礙,精神活動與周圍環境和內心體驗不協調,脫離現實。一般無意識障礙和明顯的智慧障礙,可有注意、工作記憶、抽象思維和資訊整合等方面認知功能損害。嚴格來講,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標準包括以下3項:

症狀標準

至少有下列9項中的2項:

1.反復出現的言語性幻聽;

2.明顯的思維鬆弛、思維破裂、言語不連貫,或思維貧乏或思維內容貧乏;

3.思維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維中斷,或強制性思維;

4.被動、被控制,或被洞悉體驗;

5.原發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覺、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謬的妄想;

6.思維邏輯倒錯、病理性象徵性思維,或語詞新作;

7.情感倒錯,或明顯的情感淡漠;

8.緊張綜合征、怪異行為,或愚蠢行為;

9.明顯的意志減退或缺乏。

嚴重程度標準

1.自知力障礙,並有社會功能嚴重受損或無法進行有效交談。

2.排除器質性障礙,及精神活性物質和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病程標準

1.符合症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持續1個月,單純性另有規定。

2.若同時符合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礙標準,當情感症狀減輕到不能滿足情感性障礙症狀標準時,需繼續滿足精神分裂症的症狀標準至少2周以上,方可診斷為精神分裂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