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有輕生的念頭,就可能會採取自殺行為來結束自己的生命。但是,無論在何種逆境中,自殺行為都是要不得的。作為一個生命存在這個世界上,我們都要愛惜自己,不要輕言放棄自己的生命。“自殺行為”這個詞很容易理解,但究竟如何判定一個人有實施自殺行為的傾向呢?小編就帶你去瞭解一下。
自殺行為可以分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自殺行為是指有意識,自願地直接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而廣義的自殺行為是指包括故意自傷行為和吸毒酗酒等自我毀滅的“慢性自殺”行為。人們通常說的自殺行為常常指狹義的自殺行為。
自殺有三大類,分別是自殺觀念,自殺未遂,自殺死亡。那要如何去判定一個人是否有自殺行為呢?
診斷自殺行為可從以下三方面去檢查:
1、准自殺又稱類自殺,可以是一種呼救行為或威脅行為,試圖以此擺脫困境。有自我傷害的意願,但並不真正想死,採取的行為導致死亡的可能性很小,通常不造成死亡。
2、自殺觀念只有自殺意念,而未採取自殺行動。
3、自傷有充分證據可以證實是故意採取自我傷害行為,其後果可以導致殘疾,但無造成死亡的結局。可能受幻覺或妄想影響所致,或處於意識障礙之中,也可能受宗教苦行習俗的影響而自傷。如果自傷是表演性障礙、詐病或准自殺的表現,不採用此診斷。這裡將自殺定義作了嚴格的規定,強調自殺是有充分根據可以斷定系“故意採取自我致死行為”,而這種自殺行為具有兩種結局,即已遂和未遂。並排除只有自殺意念而未實行者和不是故意採取的自我致死行為,如誤服劇毒藥物、誤受傷害等原因致死及偽裝自殺。而且上述診斷必須是以“有充分根據”作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