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經衰弱應與哪些疾病進行鑒別診斷?

神經衰弱主要是由於長期情緒緊張和精神壓力,使大腦精神活動能力減弱,病情遷延,時重時輕,病情波動。臨床症狀表現繁多。那麼,神經衰弱應與哪些疾病進行鑒別?

(1)腦器質性和軀體疾病:

神經衰弱症狀常見於各種腦器質性疾病,由腦動脈硬化、顱內占位病變、顱內感染、顱腦損傷後、各種急慢性T業中毒,以及各種慢性軀體疾病,如肺結核、潰瘍病、慢性肝炎、鼻副竇炎、甲狀腺及腎上腺疾病等。如果神經衰弱症狀發生於上述疾病之後,則應診斷為上述相應的腦或軀體疾病。

(2)重症精神病:

神經衰弱症狀可見於精神分裂症和抑鬱症等重症精神病的早期、病程中和緩解期。這類患者往往不主動關心自己的健康,不積極要求治療,並有相應的精神病性症狀存在,可資鑒別。

(3)抑鬱症

神經衰弱應與抑鬱症進行鑒別診斷,鑒別診斷常很困難,特別是輕度抑鬱症患者,常被誤診為神經衰弱。這是因為抑鬱症患者常有失眠、疲乏、注意力不集中、精神缺乏和各種軀體不適感。抑鬱症患者的症狀可呈現晨重夜輕的節律性波動。早醒是抑鬱症睡眠障礙的特點。抑鬱症病程可有週期性緩解。

(3)其他神經症:

神經衰弱症狀也常見於焦慮症、抑鬱性神經症、軀體化障礙、疑病性神經症(疑病症)等神經症。如果患者有這類疾病的典型症狀,按等級制診斷原則,不再診斷神經衰弱,而診斷為各種相應的神經症。

(4)疲勞反應:

正常人在腦力或體力過度勞累之後,常會產生疲勞反應,出現頭痛、頭昏、嗜睡、精力不足、注意力不集中、失眠、煩躁、易怒等症狀。但這些症狀歷時短暫,引起疲勞的因素消除後,經過充分休息,即可迅速恢復常態,一般並不引起患者過分煩惱或不愉快的情感體驗。如果工作負擔已減輕、適當休息之後,上述症狀仍持續存在,或時輕時重、遷延不愈達3個月以上者,則應診斷為神經衰弱。在流行病學調查時,除要求符合症狀學標準和嚴重程度標準外,病程必須持續達2個月以上,對排除其他疾病是非常重要的。

(5)慢性疲勞綜合征:

持續半年以上的綜合症且未發現引起疲勞的內科或精神科疾病,常伴低熱、咽喉痛、淋巴結疼痛、肌無力、肌肉痛、關節痛、頭脹痛活動、持久性疲勞神經心理症狀、睡眠障礙、體格檢查發現有低熱(37.6℃-38.6℃)非滲出性咽炎及頸前後部或咽峽部淋巴結腫大觸痛。由於有低熱咽喉痛淋巴結增大及觸痛等客觀體征因而有助於與神經衰弱鑒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