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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被坑最高可照10倍處罰 宿遷中院今天“以案說法”

(速新聞記者 王國康)“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

今日上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十起2016年度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目的是進一步彰顯人民法院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決心和舉措,通過切實有效地發揮審判職能,為每一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6年,全市兩級法院致力於保障與改善民生,妥善審理了各類消費者權益民事案件2390件,既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當前消費者維權糾紛的案件中,

網路消費維權案件不斷增加,網購產品成為職業打假的目標之一。2016年,全市兩級法院受理此類涉消費者權益訴訟案件共計235件。

網路維權典型案例:2016年3月,周某在楊某經營的淘寶店鋪購買一部蘋果手機,價款為5880元。當時商品宣傳為“現貨6SPapple/蘋果iPhone6Splus5.5寸IP6sp手機港版國行三網”。

後周某發現手機不支持電信4G,故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並三倍賠償價款17640元。法院經理查明,楊某在銷售時明確告知周某涉案手機“支持三網,移動聯通電信4G”,但涉案手機從硬體上不支援電信4G,故楊某的行為構成欺詐。法院遂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楊某另賠償周某17640元。

現在網路購物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我們在網路交易平臺上買到假貨,

應該起訴誰?宿遷中院副院長陳茂介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遭遇假貨,應向銷售者索賠。但在兩種情形下還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索賠或者要求銷售者與網路交易平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一是網路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或雖然能夠提供資訊,但網路交易平臺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二是網路交易平臺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者合法權益且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我國法律對於某些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予以較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不以消費者產生實際損失為條件。” 陳茂介紹,根據不同損失,消費者可主張3倍或10倍的賠償。所謂“三倍賠償條款”,針對的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其應當承擔的懲罰性賠償金,

金額相當於消費者支付的價款的三倍。該條法律側重保護的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所謂“十倍賠償條款”,針對的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所應當承擔的懲罰性賠償金,重點保護的是社會公眾的人身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