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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依據新婚姻法,以下行為是重婚,重婚有如下法律後果

2017年,依據新婚姻法,以下行為是重婚,重婚有如下法律後果。社會生活節奏和社會觀念的變化,使得社交工具在給我們的工作、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影響”了一部分婚姻家庭的正常生活。

自2002年至今,我國的離婚率已連續12年逐年遞增,而婚外情增多是導致離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在婚姻案件中經常被問到這樣的問題:“他(她)出軌,我能不能上法院起訴他(她)犯了重婚罪?”那麼,我們來看一下法律對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兩種行為都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即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

一、新婚姻法什麼是重婚?

新婚姻法重婚的人有兩類:

1)新婚姻法有配偶者,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者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並不違反《刑法》的規定,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

2)新婚姻法明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仍然與其登記結婚,或者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種情況,如果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的,不構成重婚。如果在婚後知道對方已經結婚,但仍然與其保持婚姻關係的,也構成重婚。

生活中如何鑒定“有配偶的人”。男女雙方有且只有進行婚姻登記,才能成為夫妻,互為配偶。對未經依法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人,不能稱之為“有配偶的人”。

也就是說如果兩人是同居關係,後其中一方又與協力廠商登記結婚的不成立重婚罪,

只屬於不道德行為的示範。

所以說順序很重要,先同居後結婚不構成重婚罪,但是先結婚後同居就構成重婚罪。

法條跟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

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補辦登記。

重婚怎麼確定?

確定重婚,關鍵是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

1)法令重婚:前婚未免除,又與別人處理成婚登記。

2)現實重婚:前婚未免除,又與別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處理成婚登記手續。

注意:雖有現實重婚,但沒有現實婚姻一說。只需沒處理成婚手續,都不算成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