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依據新《婚姻法》,協議離婚需滿足6大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
這是我國《婚姻法》對協議離婚的規定。但是,協議離婚還要滿足以下6大條件才可以。
第一、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會查明男女雙方是否有合法夫妻身份,以下材料可作為證據:
1)結婚證
2)結婚證丟失的,以夫妻關係證明書為證據(到原婚姻登記民政局開)
結婚證和夫妻關係證明書都沒有的,說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的,1994年2月1日後,認定為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登記離婚的程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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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協定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的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如,一方是精神病,雙方去辦理離婚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必須依訴訟程式解決,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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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協定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也就是說,
離婚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第四、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定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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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協定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離婚協議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住房等問題的處理,必須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
離婚的目的必須合法。即財產處理方式合法,
如,為逃避債務“假離婚”的,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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