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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了購房合同後什麼情形下是可以退房的?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房屋買受人,而買受人為此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為。買賣房屋必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原承租戶的利益等諸多問題。

那麼,什麼情形是可以退房的呢?

什麼情形下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對於房屋買賣過程中的一些不規範操作以及開發商在資金、工程進度等方面的問題,導致退房事件時有發生。依據相關法律,

目前,8種情況下買房人可以退掉已購房屋。

(1)延遲交付房屋

一般超過三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缺“證”,導致合同無效

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3)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

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

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4)無法得到貸款

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5)拿不到產權證

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6)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的,法院會判決購房人勝訴。

(7)房屋品質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品質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品質差),購房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的。

(8)開發商把房子抵押

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

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就可以要求退。

購房合同涉及較多專業的法律知識,對於消費者來說很難弄懂,而在法律上哪些房屋合同是無效的,購房者也很難辨別。更加重要的是,很多購房者在買到自己不太滿意的房屋後,想退房卻不知道哪些理由可以退,這樣就很容易使得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的法律上得缺陷來牟利。

因此,如果你對此心生疑惑,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房產律師或者由專業的房產律師陪同你去看房。